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公告
主旨:公告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為辦理「補助事業單位設置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經費實施計畫」,請符合資格者,自111年1月1日起111年8月31日止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桃園市政府111年補助事業單位設置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經費實施計
畫 。
公告事項:
一、依照上開規定,請欲提出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期間:111年1月1日起111年8月31日。
(二) 補助項目:登記設立於桃園市之事業單位,且提供下列設施或措施者。
1. 哺集乳室:設置供受僱者親自哺乳或收集母乳之場所。
2. 托兒設施:以自行或聯合方式於桃園市設置托兒服務機構並完成立案。
3. 托兒措施:
(1)托兒津貼:受僱者子女受託於托兒服務機構,雇主提供受僱者托兒津貼。
(2)設置居家式托育服務:雇主聘僱或委託托育人員至雇主設置之指定地點提供受僱者子女之托育服務。
(三) 資格條件:登記設立於桃園市之事業單位。
(四) 審查方式:書面審查。
(五) 補助金額上限:本計畫補助費用,其比例以不超過當年度雇主實支數百分之80為限。
1. 哺集乳室:每間最高補助新臺幣2萬元。
2. 托兒設施:
(1)新興建並完成立案者:最高補助新臺幣30萬元。
(2)已設置者(改善或更新):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5萬元。
3.托兒措施:
(1)托兒津貼:受僱者子女受託於托兒服務機構,雇主提供受僱者托兒津貼,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20萬元。
(2)置居家式托育服務:雇主聘僱或委託托育人員至雇主設置之指定地點提供受僱者子女之托育服務購置設施及設備,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20萬元。
(六) 全案預算金額概估:1,500,000元。
二、 申請時請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處新臺幣5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三、檢附「桃園市政府111年補助事業單位設置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經費實施計畫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其他相關事項請詳閱「桃園市政府111年補助事業單位設置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經費實施計畫 」及相關申請表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