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申請須知
服務時間、地點
檔案閱覽處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8:00至下午5:00 國定假日除外
週一至週五上午8:00至下午5:00 國定假日除外
Filing Reading Office hours
Monday~Friday 8:00AM~5:00PM
Closed on Weekends and Holidays.
Monday~Friday 8:00AM~5:00PM
Closed on Weekends and Holidays.
檔案閱覽服務地點:
本所檔案閱覽處位於2樓行政課
本所檔案閱覽處位於2樓行政課
Filing Reading:
Please come to 2th floor to read files.
Please come to 2th floor to read files.
檔案閱覽申請作業程序
壹、相關法令
一、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有關檔案應用、政府資訊提供及卷宗抄錄閱覽規定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參、申請審核及回覆
一、申請文件應送經本所總收文登錄後,依業務相關性分文予各課室(以下統稱「承辦單位」)辦理。
二、受理單位受理申請後應審查是否合於檔案法第17、18條之規定。如依法令不得提供閱覽或應依其他法令申請閱覽如下列情形者,通知其審核結果。如有補正資料者,應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一)申請閱覽之檔案屬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申請閱覽之檔案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申請閱覽之檔案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申請閱覽之檔案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申請閱覽之檔案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六)申請閱覽之檔案屬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但申請閱覽之檔案內容,部分含有前項各款限制提供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三、請案經審查符合規定要件後,承辦單位應提出可供閱覽之相關檔案資料清單或文件影本(含電子影像列印本),簽會行政課後,陳請核示。
四、受理閱覽之申請應儘速辦理,最遲應自受理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如有補正資料,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五、經核准閱覽者,受理單位(本所)應於核准通知書中載明閱覽之時間、地點及應注意事項,通知申請人。
六、申請人至本所閱覽時,受理單位業務承辦人員應收驗其核准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或委任書;如為機關團體應由管理人或代理人為之。申請書經核准者,承辦單位承辦人員就可供閱覽之相關檔案資料部分,依其所屬之管理單位,按檔案法令及本局有關調閱程序等規定辦理調卷,並負檔案資料保管責任,直至返還管理單位為止。
一、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有關檔案應用、政府資訊提供及卷宗抄錄閱覽規定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貳、檔案應用申請
一、本所於行政課設置檔案閱覽處,供民眾現場閱覽檔案資料之用,並指定一專責管理人員,負責下列事項:
(一)紀錄及保管「民眾閱覽檔案登記簿」。
(二)提供現場閱覽所需之複印服務事項。
(三)核計相關費用事項。
一、本所於行政課設置檔案閱覽處,供民眾現場閱覽檔案資料之用,並指定一專責管理人員,負責下列事項:
(一)紀錄及保管「民眾閱覽檔案登記簿」。
(二)提供現場閱覽所需之複印服務事項。
(三)核計相關費用事項。
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所檔案,應事先填具「本所檔案閱覽申請書」向本所申請,未以書面申請者,受理單位應告知其應以書面申請。(本項申請閱覽流程如流程圖)申請方式如下:
(一)申請書送達方式以親自持送或以郵寄通訊為之。
(二)如申請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後,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為之。
(三)申請人委任代理人申請閱覽本所檔案資料者,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
(一)申請書送達方式以親自持送或以郵寄通訊為之。
(二)如申請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後,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為之。
(三)申請人委任代理人申請閱覽本所檔案資料者,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
三、自製書面申請者,其書面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或收發文字號。
(六)申請目的。
(七)申請日期。
(八)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載明其事由。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或收發文字號。
(六)申請目的。
(七)申請日期。
(八)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載明其事由。
參、申請審核及回覆
一、申請文件應送經本所總收文登錄後,依業務相關性分文予各課室(以下統稱「承辦單位」)辦理。
二、受理單位受理申請後應審查是否合於檔案法第17、18條之規定。如依法令不得提供閱覽或應依其他法令申請閱覽如下列情形者,通知其審核結果。如有補正資料者,應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一)申請閱覽之檔案屬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申請閱覽之檔案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申請閱覽之檔案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申請閱覽之檔案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申請閱覽之檔案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六)申請閱覽之檔案屬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但申請閱覽之檔案內容,部分含有前項各款限制提供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三、請案經審查符合規定要件後,承辦單位應提出可供閱覽之相關檔案資料清單或文件影本(含電子影像列印本),簽會行政課後,陳請核示。
四、受理閱覽之申請應儘速辦理,最遲應自受理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如有補正資料,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五、經核准閱覽者,受理單位(本所)應於核准通知書中載明閱覽之時間、地點及應注意事項,通知申請人。
六、申請人至本所閱覽時,受理單位業務承辦人員應收驗其核准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或委任書;如為機關團體應由管理人或代理人為之。申請書經核准者,承辦單位承辦人員就可供閱覽之相關檔案資料部分,依其所屬之管理單位,按檔案法令及本局有關調閱程序等規定辦理調卷,並負檔案資料保管責任,直至返還管理單位為止。
肆、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
一、申請人至本所指定處所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時,應出示審核通知書並將身分證明文件交由業務單位承辦人員收取影印存檔,始得進入檔案閱覽處所。
二、受理單位業務承辦人員應陪同並指導及監督申請人閱覽、抄錄、複製或攝影檔案,如有飲食、吸煙、破壞環境整潔或妨害安寧等情事,應予勸告制止,經勸告制止仍不聽從者,應終止其閱覽,並記錄之。
三、受理單位業務承辦人員應告知申請人,抄寫檔案時不得使用墨汁或墨水。
四、申請人於閱覽、抄錄、複製或攝影檔案如有下列情事之一,受理單位業務承辦人員應立即予以制止,告知其不得繼續閱覽、抄錄、複製或攝影檔案後,終止其閱覽、抄錄、複製或攝影檔案行為,並記錄之。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一)無故將檔案資料攜出閱覽處所。
(二)有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其他損壞檔案之行為者。
(三)有拆散以裝訂完成之檔案。
(四)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一、申請人至本所指定處所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時,應出示審核通知書並將身分證明文件交由業務單位承辦人員收取影印存檔,始得進入檔案閱覽處所。
二、受理單位業務承辦人員應陪同並指導及監督申請人閱覽、抄錄、複製或攝影檔案,如有飲食、吸煙、破壞環境整潔或妨害安寧等情事,應予勸告制止,經勸告制止仍不聽從者,應終止其閱覽,並記錄之。
三、受理單位業務承辦人員應告知申請人,抄寫檔案時不得使用墨汁或墨水。
四、申請人於閱覽、抄錄、複製或攝影檔案如有下列情事之一,受理單位業務承辦人員應立即予以制止,告知其不得繼續閱覽、抄錄、複製或攝影檔案後,終止其閱覽、抄錄、複製或攝影檔案行為,並記錄之。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一)無故將檔案資料攜出閱覽處所。
(二)有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其他損壞檔案之行為者。
(三)有拆散以裝訂完成之檔案。
(四)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伍、用畢還卷
一、申請閱覽、抄錄、複製或攝影機關檔案每兩小時計費一次,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並得準用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取相關費用。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用新台幣伍拾元。
二、光碟、微縮片等特殊檔案,其申請閱覽程序亦同。
三、申請人閱覽完畢並繳交相關費用後管理人員,閱覽民眾及承辦業務承辦人員三方應同時於閱覽紀錄簿上簽各外,應將檔案原件交還業務承辦人點收並領回身分證明文件,承辦單位承辦人員應負責返還所調閱之各項檔案資料。
四、申請人應用檔案應於當日歸還,如未能於當日應用檔案完畢者,承辦人應先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應用情形後,先辦理還卷,另日再行調閱。
申請閱覽抄錄複製檔案流程圖
閱覽抄錄複製檔案流程圖.pdf 199KB
閱覽抄錄複製檔案流程圖.odt 167KB
一、申請閱覽、抄錄、複製或攝影機關檔案每兩小時計費一次,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並得準用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取相關費用。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用新台幣伍拾元。
二、光碟、微縮片等特殊檔案,其申請閱覽程序亦同。
三、申請人閱覽完畢並繳交相關費用後管理人員,閱覽民眾及承辦業務承辦人員三方應同時於閱覽紀錄簿上簽各外,應將檔案原件交還業務承辦人點收並領回身分證明文件,承辦單位承辦人員應負責返還所調閱之各項檔案資料。
四、申請人應用檔案應於當日歸還,如未能於當日應用檔案完畢者,承辦人應先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應用情形後,先辦理還卷,另日再行調閱。
申請閱覽抄錄複製檔案流程圖
閱覽抄錄複製檔案流程圖.pdf 199KB
閱覽抄錄複製檔案流程圖.odt 167KB
陸、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檔案管理局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 (九○)檔秘字第0002054-7號令發布
檔案管理局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 檔應字第09300046581號令修正
檔案管理局一○二年二月六日 檔應字第10200125343號令修正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一○七年九月二十日檔應字第1070013511B號令修正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檔應字第1080014299B號令修正
柒、檔案複製收費標準
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
檔案管理局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 檔應字第09300046581號令修正
檔案管理局一○二年二月六日 檔應字第10200125343號令修正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一○七年九月二十日檔應字第1070013511B號令修正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檔應字第1080014299B號令修正
項目 | 內容 |
---|---|
第一條 | 本標準依檔案法第二十一條、政治檔案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經核准者,依本標準之規定收費。但政治檔案以外之檔案,於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得依其規定收費。 |
第三條 | 閱覽、抄錄機關檔案,每二小時收取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閱覽、抄錄國家檔案,免收費。 |
第四條 | 複製檔案,依所附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收費,並以機關現有設備製作提供之。 民眾自備手機、照相機或攝影機等設備,經機關同意翻拍或攝影檔案 者,依前條規定收取閱覽、抄錄之費用。 |
第五條 | 複製檔案,以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檔案格式及電子儲存媒體耗材費用由機關決定;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新臺幣五十元。 |
第五條之一 | 政治檔案中遭逮捕、調查、偵查、起訴、通緝、審判、執行或其他受公權力侵害之人(以下簡稱檔案當事人),申請其所涉案件之政治檔案,免收閱覽、抄錄費用;同一檔案免收一次複製費、耗材費、郵遞費及處理費。複製方式以紙張黑白列印或電子儲存媒體擇一交付。 前項檔案當事人死亡時,由其配偶或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各款所定繼承人申請者,亦同。 申請人複製國家檔案依本條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規定免收之費用,已於一百年七月十四日至一百零二年二月八日之期間內付費者,得檢具該繳費收據或複製檔案申請退費。 |
第六條 | 本標準所定之規費,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
第七條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柒、檔案複製收費標準
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
外觀型式 | 複製方式 | 複製格式 | 收費標準 (以新臺幣計價) | 備 註 |
---|---|---|---|---|
紙張 | 影印機黑白複印 | B4(含)尺寸以下 | 每張二元 | 紙張複製輸出如為彩色複印,以左列黑白複製收費標準五倍計價。 |
A3尺寸 | 每張三元 | |||
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 | 圖像檔解析度200dpi以下 | 每幅十元 | 1.適用依申請需 求辦理數位化者。 2.檔案格式無法以解析度辨識者,依左列最低解析度之收費標準計價。 3.利用電子郵件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應確保交付檔案之安全性。 | |
圖像檔解析度201dpi以上 | 每幅二十五元 | |||
照片 | 影印機黑白複印 | B4尺寸以下 | 每頁二元 | 紙張複製輸出如為彩色複印,以左列黑白複製收費標準五倍計價。 |
A3尺寸 | 每頁三元 | |||
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 | 圖像檔解析度300dpi以下 | 每幅十五元 | 1.適用依申請需求辦理數位化者。 2.檔案格式無法以解析度辨識者,依左列最低解析度之收費標準計價。 3.利用電子郵件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應確保交付檔案之安全性。 | |
圖像檔解析度301dpi以上 | 每幅三十元 | |||
大圖 | 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 | 圖像檔解析度300dpi以下 | 換算成A3幅數,每幅五十元 | 1..適用依申請需求辦理數位化者。 2.大圖係指大於A3 (不含A3)尺寸以上。 3..大圖以A3幅數計價,如不及一幅以一幅計。 4.檔案格式無法以解析度辨識者,依左列最低解析度之收費標準計價。 5..利用電子郵件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應確保交付檔案之安全性。 |
圖像檔解析度301dpi以上 | 換算成A3幅數,每幅七十元 | |||
微縮片 | 紙張黑白列印輸出 | B4尺寸以下 | 每頁五元 | |
A3尺寸 | 每頁七元 | |||
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 | 圖像檔解析度200dpi以下 | 每幅二十元 | 1.適用依申請需求辦理數位化者。 2.檔案格式無法以解析度辨識者,依左列最低解析度之收費標準計價。 3.利用電子郵件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應確保交付檔案之安全性。 | |
圖像檔解析度201dpi以上 | 每幅四十元 | |||
錄音帶 | 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 | 影音檔(得採WAV或MP3等格式) | 一小時內每卷二百十元 | 1.適用依申請需求辦理數位化者。 2.利用電子郵件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應確保交付檔案之安全性。 |
二小時內每卷四百零五元 | ||||
三小時內每卷六百零五元 | ||||
三小時以上,每超過一小時(內),每卷加收一百六十元 | ||||
錄影帶 | 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 | 影音檔(得採MPEG-2或AVI等格式) | 一小時內每卷三百元 | 1..適用依申請需求辦理數位化者。 2..利用電子郵件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應確保交付檔案之安全性。 |
二小時內每卷五百元 | ||||
三小時內每卷七百五十元 | ||||
三小時以上,每超過一小時(內),每卷加收二百五十元 | ||||
電子檔案 | 紙張黑白列印輸出 | B4尺寸以下 | 每頁二元 | 紙張複製輸出如為彩色複印,以左列黑白複製收費標準五倍計價。 |
A3尺寸 | 每頁三元 | |||
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 | 圖像檔解析度200dpi以下 | 換算成A4幅數,每幅二元 | 1..適用已完成數位化或原生電子形式之檔案者。 2.如不及一幅以一幅計。 3.檔案格式無法以解析度辨識者,依左列最低解析度之收費標準計價。 4.利用電子郵件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應確保交付檔案之安全性。 | |
圖像檔解析度201dpi以上 | 換算成A4幅數,每幅六元 | |||
影音檔(得採WAV、MP3、MPEG-2或 AVI等格式) | 一小時內一百五十五元 | |||
二小時內二百五十五元 | ||||
三小時內三百九十元 | ||||
三小時以上,每超過一小時(內)加收一百元 | ||||
圖像資料 | 電子儲存媒體交付 | 圖像檔解析度200dpi以上 | 換算成A4幅數,每幅五百十五元 | 1..圖像資料係指紙質類檔案、攝影類檔案之數位檔及原生性電子類文字影像檔案。 2.如屬學術研究或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得免徵使用費。 3.如係商業使用,其使用範圍、期間與費用由機關另訂契約。 4.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應確保交付檔案之安全性。 |
影音資料 | 電子儲存媒體交付 | 影音檔(得採WAV、MP3、MPEG-2或AVI等格式) | 每分鐘二十元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02
瀏覽人次:501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