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土地使用
桃園市政府提醒您,凡使用非都市土地,均應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容許使用,除土地編為農牧用地,作農作使用(種稻、種菜、水果...)可免經申請許可使用外,如作為農舍、農業設施、畜牧設施(工業區、河川區除外)、休閒農場設施…等使用,需申請容許使用。
違規使用者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處新台幣6萬以上30萬以下罰鍰外,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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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用書表: 陳述書(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民眾服務紀錄表)、切結書、 委託書
最後更新日期:112-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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