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勞工健康服務
一、法令依據:
1.《職業安全衛生法》
2.《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相關資訊請參考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勞工健康服務專區」
二、勞工健檢
◎「一般健康檢查」
任職前 | 任職後 (費用由雇主負擔) |
一般體格檢查 | 一般健康檢查 |
未滿40歲 | 滿40歲未滿65歲 | 滿65歲以上 |
每5年1次 | 每3年1次 | 每1年1次 |
三、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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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健康管理與申報:(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8條規定,已修正為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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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級管理者,雇主應提供勞工個人健康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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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級管理以上者,應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實施健康追蹤檢查,必要時應實施疑似工作相關疾病之現場評估,且應依評估結果重新分級,並將分級結果及採行措施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通報。 (報備公告、報備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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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級管理者,經醫師評估現場仍有工作危害因子之暴露者,應採取危害控制及相關管理措施。
四、保存年限:
1.一般健康檢查紀錄至少保存7年以上。
2.特殊健康檢查紀錄10年以上或30年。
五、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
作業要點名稱 | 連結 |
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檢查品質及管理分級訪查作業要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