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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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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源依據: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86條規定:
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依第2條之1至第3條之1、第6條規定設管理單位或置管理人員時,應填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人員) 設置(變更)報備書,陳報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二、時機: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人員設置報備,事業單位所僱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新增、變更、離職時,需於系統進行變更報備。

三、陳報流程:
於職安署建置之「安全衛生履歷智能雲」系統(https://isafe.osha.gov.tw/)線上填寫報備資料,陳報勞動檢查機構(報備資料送審至所屬勞動檢查機構),勞動檢查機構收案後進行審查,確認符合規定後完成報備(審查完畢後以電子郵件通知)。

四、異常處理:
「安全衛生履歷智能雲」系統功能改版訂於112年1月11日上線,提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人員設置「無紙化」報備等服務。如有系統操作疑義或優化意見,請洽客服專線:02-7735-2809,或洽職安署陳小姐02-89956666分機8347。客服專線服務時間:週一~週五 9:00~12:00 、 13:30~18:00。
 
最後更新日期:112-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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