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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落實人籍合一,杜絕虛報遷徙及幽靈人口
發布單位:
新屋區戶政事務所
發布日期:
112-07-18
提供單位:
新屋區戶政事務所
詳細內容:
遷徙戶籍應依居住事實辦理遷徙登記,以符合人籍合一原則並正確戶籍資料。
無居住事實切勿因特定目的而虛報遷徙,以免觸法受罰。
按戶籍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遷出原鄉(鎮、市、區)3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由他鄉(鎮、市、區)遷入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同法第23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
另依戶籍法第76條規定:「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次按最高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決:「遷徙是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
無居住事實切勿因特定目的而虛報遷徙,以免觸法受罰。
按戶籍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遷出原鄉(鎮、市、區)3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由他鄉(鎮、市、區)遷入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同法第23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
另依戶籍法第76條規定:「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次按最高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決:「遷徙是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
最後更新日期:11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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