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鍰標準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台內戶字第0990186657號令修正發布
項目 | 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結婚、離婚、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死亡、死亡宣告、初設戶籍、變更登記、更正登記、撤銷登記、廢止登記 | 出生登記 | 遷入、遷出、住址變更登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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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申報期間 | 三十日內 | 六十日內 | 三個月又三十日內 | |
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申請之處罰(戶籍法第七十九條) | 逾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 三百元 | ||
逾十六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 五百元 | |||
逾三十一日以上一百八十日以下 | 七百元 | |||
逾一百八十一日以上 | 九百元 | |||
經催告仍不申請者 | 九百元 | |||
不實申請或故意提供不實資料者之處罰(戶籍法第七十六條) | 自動申請更正 | 三千元 | ||
戶政人員發現 | 六千元 | |||
被人檢舉 | 九千元 | |||
項 目 | 無正當理由於通知期限內拒絕之處罰 | 第2次通知拒絕之處罰 | 第3次通知拒絕之處罰 | |
戶長未依規定提供戶口名簿 (依據戶籍法第八十條處罰) | 一千元 | 二千元 | 三千元 | |
拒絕接受戶口調查 (依據戶籍法第七十七條處罰) | 三千元 | 六千元 | 九千元 | |
拒絕提供查證資料 (依據戶籍法第七十七條處罰) | 三千元 | 六千元 | 九千元 | |
醫療機構未依規定通報死亡資料之處罰(戶籍法第七十八條) | 逾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 一千元 | ||
逾十六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 一千五百元 | |||
逾三十一日以上一百八十日以下 | 二千元 | |||
逾一百八十一日以上 | 三千元 |
附記:
一、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二、期日及期間之計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
二、期日及期間之計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
最後更新日期:108-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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