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登記案例分享
有關張○○先生與吳○女士違反直系姻親不得結婚之限制。
發布單位:
行政課
分 類:
戶籍登記
發布日期:
106-10-27
詳細內容:
有關張○○先生與吳○女士違反直系姻親不得結婚之限制,撤銷結婚登記程序疑義。
◎處理日期:106年10月23日
◎個案敘述:
本轄居民張○○先生與吳○女士之女沈○○女士於94年X月26日結婚,94年X月29日辦理結婚登記,並於96年3月X日辦理兩願離婚登記;張○○先生又於96年3月XX日與吳○女士結婚,並於同日辦理結婚登記;張○○先生復於106年9月間死亡,合先敘明。
◎處理方式:
1.依據桃園市政府民政局106年10月17日桃民戶字第1060019684號函轉內政部106年10月16日台內戶字第1060437902號函辦理。
2.按87年6月17日修正公布迄未修正之民法第983條規定:「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第1項)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第2項)……。」次按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前民法第988條第2款規定,結婚,違反第983條之規定者,無效。復按戶籍法第23條前段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同法第46條規定略以,撤銷登記,以本人為申請人,本人不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應依職權為撤銷登記。末按法務部105年7月28日法律字第10503511840號函略以,如經戶政機關依個案事實審認當事人間婚姻關係確有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的情形,得本於職權依戶籍法第23條規定撤銷結婚登記,無庸以提起確認婚姻無效之訴解決。
3.依上揭民法規定,吳○女士與張○○先生之結婚登記因違反禁婚親結婚限制為無效,應為撤銷登記。本案吳○女士已於民國106年10月23日備妥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至本所辦理撤銷結婚登記。
最後更新日期:106-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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