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登記案例分享
有關國人申請更正父姓名登記案。
發布單位:
平鎮區戶政事務所
分 類:
變更、更正
發布日期:
102-07-29
詳細內容:
一、處理日期:102年7月29日
二、個案敘述:
本轄居民沈○○君(民國39年出生)戶籍資料原登記父名為沈○同(民國34年死亡民國57年申登),今持憑臺灣○○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暨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欲申請更正父名為沈○(與沈○同並非同一人)。
三、處理方式:
1、按民法第1063條第1項之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次按戶籍法第22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錯誤,係因當事人申報錯誤所致者,應由當事人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向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六、涉及事證確認之法院確定裁判………」。
2、經查沈君於民國39年○月○日出生,申報父名為「沈○同」,嗣後父「沈○同」於民國34年○月○日死亡民國57年○月○日申登,當時受理死亡登記之戶政事務所應隨同刪除父姓名;然沈君出生於民國39年,沈○同於34年間殁,申報為婚生子女顯係不合邏輯。另查沈君提有臺灣○○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暨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明顯已確認沈君與沈○之間係親子關係存在。
3、本案宜先行辦理親子關係更正刪除父姓名,再憑法院民事裁定暨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辦理親子關係更正補填父姓名。
最後更新日期:105-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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