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登記案例分享
◎處理日期:103年11月5日
◎個案敘述:
本轄居民陳○聖、陳○霖,生父黃○○為原住民,生母邱○○為非原住民,陳君2人原從生父姓取得原住民身分,父母離婚後,生母改嫁,並於民國99年○月○日,未滿七歲時被生母後夫原住民陳○○單方收養並約定從養父姓,民國100年○月○日在○○縣○○鄉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惟未同時辦理喪失原住民身分登記,合先敘明。
◎處理方式:
1.本所報請釋示,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03年10月28日原民綜字第1030054807號函辦理
2.原住民身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條第1項規定:「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除第九條另有規定外,其原住民身分不喪失。(第1項)」第7條規定:「第四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二項、第三項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未成年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或成年後依個人意願取得或變更,不受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及姓名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第1項)前項子女嗣後變更為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者,喪失原住民身分。(第2項)第一項子女之變更從姓或取得原住民傳統名字,未成年時及成年後各以一次為限。(第3項)」
3.依據前開條文規定,當事人係依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第6條2項、第3項規定,以從其原住民身分血統來源者之姓,而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其後因父母協議、法院裁定或自願等原因,改從非其原住民身分血統來源者之姓者,即應依本法第7條第2項規定喪失原住民身分,始符合本法兼採血統主義及認同主義之立法原則。是以,前述當事人為非原住民收養時,不因收養而喪失其原住民身分,惟若有改從非其原住民身分血統來源者之姓之情事者,仍應適用本法第7條第2項規定,原住民族委員會101年6月13日原民企字第1010030753號函已有解釋在案。
4.綜上,當事人改從非其原住民身分血統來源者之姓時,仍應喪失原住民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