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登記案例分享
未成年子女由父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得否由父申請改從具原住民身分之母姓取得原住民身分?
發布單位:
平鎮區戶政事務所
分 類:
原住民
發布日期:
101-07-30
詳細內容:
一、處理日期:101年7月30日
二、個案敘述:本轄居民湯○○於民國83年間與前妻離婚,其次女高○如由其監護(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現湯員欲將其女改從母姓取得原住民身分。
三、處理方式:
1、依據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第二項:「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第7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二項、第三項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未成年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或成年後依個人意願取得或變更,不受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及姓名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2、原住民族委員會90年2月20日台(九十)原民企字第9002336號函示:「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代理人協議』,如法定代理人僅有一人,不能協議,則當然由該法定代理人一人決定即可」。是以,法定代理人僅一人時,行使本法第七條之權限可單獨決定之,而毋須協議。
3、綜上,本案高○如由其父湯○○監護,則自然得由其父依原住民身分法,一人單獨決定從母姓取得原住民身分。
最後更新日期:105-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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