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登記案例分享
本轄居民張○榮女士之配偶欄位原登載為中文姓名賴○學,因賴君具有中日雙重國籍,現張女士欲申請將其配偶姓名變更為日本籍改用姓名為『對木○○○』。
發布單位:
平鎮區戶政事務所
分 類:
戶籍登記
發布日期:
103-04-11
詳細內容:
◎處理日期:103年4月11日
◎個案敘述:
賴君於民國35年10月1日初設籍於○○縣○○鎮,於民國61年○月○日出境美國,未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張女士戶籍於民國68年○月○日遷出日本,嗣後憑亞東關係協會出具之結婚除籍登記表及○○縣警察局72.11.11苗警戶字第6XXX3號函辦理與設籍○○縣人士賴○學君結婚登記,合先敍明。
惟現張女士提出賴君於日本出生、結婚登記之日本戶籍謄本及民國76年○月○日亞東關係協會東京辦事處出具之證明書證明賴○學與日本籍對木○○○係屬同一人,本案可否憑上述證件請原戶籍地○○市戶政事務所補填記事更正結婚登記之戶籍記事原配偶姓名賴○學君為日本姓名『對木○○○』,及於戶籍記事補註「兼具外國籍」記事?
◎處理方式:
1.本所報請釋示,依據內政部103年4月10日台內戶字第1030132250號函辦理
2. 按姓名條例第1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之本名,以1個為限,並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
3. 本案張○榮女士之配偶「賴○學」先生,係我國國民,於戶籍資料登載之姓名為「賴○學」,爰「賴○學」即為其本名。故張○榮女士不得申請變更配偶姓名為其日本姓名「對木○○○」。另渠等72年之結婚登記記事,亦不得申請更正配偶姓名「賴○學」為「對木○○○」。倘張○榮女士欲於戶籍資料登載其配偶之日本姓名「對木○○○」,得於記事補註配偶「賴○學」兼具日本籍,日本姓名為「對木○○○」。
最後更新日期:105-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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