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登記案例分享
結婚當事人雙方設籍異地,洽詢辦理結婚登記應備文件與身分證補證事宜。
發布單位:
平鎮區戶政事務所
分 類:
戶籍登記
發布日期:
103-04-01
詳細內容:
◎處理日期:103年4月1日
◎個案敘述:
結婚當事人雙方均非設籍於本轄,欲辦理結婚登記,因工作繁忙無法至戶籍地辦理,又因先生身分證遺失得知補證須返回直轄市、縣(市)戶政事務所辦理,遂致電本所洽詢上述事項。
◎處理方式:
1、按戶籍法第26條第1款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在此限:一、經中央主關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告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依內政部民國102年11月11日台內戶字第10203456002號公告:「新增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
2、次依內政部民國102年12月31日台內戶字第1020369587號公告:「新增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得同時向受理之戶政事務所申請補領國民身分證。」
3、本案當事人雙方得備齊國民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結婚書約與補證等相關證明文件,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與身分證補領事宜。
最後更新日期:105-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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