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登記案例分享
與韓國女子憑駐韓國台北代表部驗證之婚姻關係證明書辦理離婚登記?
發布單位:
平鎮區戶政事務所
分 類:
戶籍登記
發布日期:
101-08-31
詳細內容:
一、處理日期:101年8月31日
二、個案敘述:本轄居民譚○○與韓國籍配偶於民國101年5月24日在韓國辦理離婚,其於韓國有變更姓名為閔○振,現欲辦理離婚登記。
三處理方式:
1、經譚員提憑其中華民國護照、經駐韓國台北代表部驗證之婚姻關係證明書及基本證明書,證明譚員確與文件上之閔○振為同一人,且確於101年5月24日離婚。
2、因譚員所提憑之婚姻關係證明書之中文譯本,其配偶姓名與戶籍資料之配偶姓名翻譯不同,本所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六條職權調查,請其提出其韓國籍配偶之相關姓名資料及查閱當初結婚登記之相關資料確認身分後,本於職權辦理該員之離婚登記。
最後更新日期:105-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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