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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關係人申請補填許o招養父案。
發布單位:
蘆竹區戶政事務所
分  類:
戶籍登記案例分享
發布日期:
110-03-02
截止日期:
112-10-25
詳細內容:
一、個案陳述:
本案依書面資料,日據時期梁o招入許o進戶內為其媳婦仔;後許o進死亡,隨許邱o蕊入游o根戶內為同居人,為許邱o蕊媳婦仔; 民國35年初設戶籍游o根戶內,稱謂登載「養女」,未有收養記事。
二、法律依據:
1.內政部104.05.21台內戶字第1040033967號函釋摘錄:不論日據時期或光復後民法修正前之收養要件,均須有收養之意思及撫育之事實,且收養人年齡須滿20歲,違反前揭要件者,並視該違反之要件不同而有不同之效果。……其收養關係是否存在,案屬事實認定問題。…… 究是終止收養關係或是過錄錯誤?請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綜合判斷,本於權責調查審認後依戶籍法相關規定核處,如仍無法查明或認定者,宜請當事人循法律途徑解決,並以法院之確定判決為憑。
2.內政部106.8.21台內戶字第1060054212號函略:
有關收養關係疑義之認定,應依具體事實認定並按行政程序法第36條及第43條等規定,本於職權查證判斷渠等是否有終止收養事實,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綜合判斷後核處,倘戶政機關無法查明或認定者,宜請當事人循法律途徑解決,並以法院之確定判決為憑。
三、處理方式:
有關「許o招」與「游o根」不確定渠等收養關係,依內政部上開函釋,收養之成立或終止,不以申報戶口為要件,故不得僅依戶口之登記與否作為判斷收養關係之存續,應依具體事實認定,本案因涉及當事人身分變更,請利害關係人提供足資證明文件核處或循法律途徑解決,並以法院之確定判決為憑。
備註:本案例之法令依據可能會因變更而有不適用之情形。
最後更新日期:11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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