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登記案例分享
日據時期同時為2人之養子女收養疑義案。
發布單位:
蘆竹區戶政事務所
分 類:
戶籍登記案例分享
發布日期:
110-03-02
詳細內容:
一、個案陳述:
依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記載,邱氏o珠大正7年9月15日養子緣組入戶為邱o愛養女,後於大正12年6月22日養子緣組入戶為游o根養女,續柄欄記載「養女」,姓名「游氏o珠」,昭和11年4月25 日與朱o飄結婚,姓名「朱氏o珠」,民國35年初設戶籍登記,姓名「朱o珠」。
二、法律依據:
1.一人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縱令當時法律無禁止之規定,亦為善良風俗所不容。故在日據時期,養子女未經養父母同意而更為他人之養子女者,後者之收養應解為無效;如經養父母同意而更為他人之養子女者,在前之收養關係應解為合意終止(內政部 83年7月21日法律字第15408號函參照)。故在日據時期,養子女未經養父母同意而更為他人之養子女者,後者之收養應解為無效;如經養父母同意而更為他人之養子女者,在前之收養關係應解為合意終止。
2.按法務部84年8月16日(84)法律決字第19610號函釋略以,收養之終止有協議終止與強制終止(裁判終止),日據時期之協議終止收養關係,係以養親與養子之協議而終止,如養親業已死亡時,則得由養家之戶主與養子女為之……。又收養之成立,日據時期係以雙方合意即告成立,是否申報戶口,於收養關函係之成立並無影響,收養之終止亦同,不以申報戶口為要件,故不得僅依戶口之登記與否作為判斷收養關係之存續,應依具體事實認定之。
3.內政部106.8.21台內戶字第1060054212號函略有關收養關係疑義之認定,應參照上揭法務部84年8月16日函意旨依具體事實認定並按行政程序法第36條及第43條等規定,本於職權查證判斷渠等是否有終止收養事實,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綜合判斷後核處,倘戶政機關無法查明或認定者,宜請當事人循法律途徑解決,並以法院之確定判決為憑。
三、處理方式:
有關「朱o珠」與「邱o愛」及「游o根」之收養關係,依函釋請相關人提供足資證明文件核處或應循司法民事訴訟程序解決。
備註:本案例之法令依據可能會因變更而有不適用之情形。
依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記載,邱氏o珠大正7年9月15日養子緣組入戶為邱o愛養女,後於大正12年6月22日養子緣組入戶為游o根養女,續柄欄記載「養女」,姓名「游氏o珠」,昭和11年4月25 日與朱o飄結婚,姓名「朱氏o珠」,民國35年初設戶籍登記,姓名「朱o珠」。
二、法律依據:
1.一人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縱令當時法律無禁止之規定,亦為善良風俗所不容。故在日據時期,養子女未經養父母同意而更為他人之養子女者,後者之收養應解為無效;如經養父母同意而更為他人之養子女者,在前之收養關係應解為合意終止(內政部 83年7月21日法律字第15408號函參照)。故在日據時期,養子女未經養父母同意而更為他人之養子女者,後者之收養應解為無效;如經養父母同意而更為他人之養子女者,在前之收養關係應解為合意終止。
2.按法務部84年8月16日(84)法律決字第19610號函釋略以,收養之終止有協議終止與強制終止(裁判終止),日據時期之協議終止收養關係,係以養親與養子之協議而終止,如養親業已死亡時,則得由養家之戶主與養子女為之……。又收養之成立,日據時期係以雙方合意即告成立,是否申報戶口,於收養關函係之成立並無影響,收養之終止亦同,不以申報戶口為要件,故不得僅依戶口之登記與否作為判斷收養關係之存續,應依具體事實認定之。
3.內政部106.8.21台內戶字第1060054212號函略有關收養關係疑義之認定,應參照上揭法務部84年8月16日函意旨依具體事實認定並按行政程序法第36條及第43條等規定,本於職權查證判斷渠等是否有終止收養事實,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綜合判斷後核處,倘戶政機關無法查明或認定者,宜請當事人循法律途徑解決,並以法院之確定判決為憑。
三、處理方式:
有關「朱o珠」與「邱o愛」及「游o根」之收養關係,依函釋請相關人提供足資證明文件核處或應循司法民事訴訟程序解決。
備註:本案例之法令依據可能會因變更而有不適用之情形。
最後更新日期:11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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