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登記案例分享
孫先生於本年3月14日檢附經「苗栗地方法院裁定收養認可及裁定確定證明書」申請辦理與王○德先生之收養登記,並主張維持原來之姓案。
發布單位:
蘆竹區戶政事務所
分 類:
戶籍登記案例分享
發布日期:
104-11-03
詳細內容:
案例:
孫先生於本年3月14日檢附經「苗栗地方法院裁定收養認可及裁定確定證明書」申請辦理與王○德先生之收養登記,並主張維持原來之姓。
案例時間:101.3.14 案例地點:本所 登記類別:收養及從姓登記
案例分析
一、 法律依據:
(一) 內政部101年6月26日台內戶字第1010231285號函略以:「按96年5月23日修正前之民法第1078條第1項規定:「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又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條規定:「關於親屬之事件,在民法親屬編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親屬編之規定;其在修正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二) 現行民法第1078條規定略以:「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三) 民法第1079條規定:「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二、案件之分析:
(一) 孫○明先生與王○德先生之收養認可係於民國86年5月26日裁定並經確定,其收養關係係成立於96年5月23日民法親屬編修正公布前,爰孫○明先生之從姓,自應依當時有效民法第1078條規定,從收養者之姓變更姓名為王○明,其長男孫○倫須隨同變更姓氏為王○倫。
(二) 日後倘有類此個案,應特別注意是否有民法親屬編前後法令之適用,以維戶籍資料之正確性。
最後更新日期:104-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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