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檢查表
結婚登記
發布單位:
大園區戶政事務所
分 類:
自我檢查表
發布日期:
106-04-17
詳細內容:
結婚登記應備證件自我檢查表
一、結婚雙方當事人應親自辦理;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辦理者,得於前三個辦 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事先申請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 二、民國97年5月22日以前(含)結婚或結婚已生效者,得由結婚當事人之 一方申請結婚登記。 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有戶籍者,在國內結婚、國外結婚(除經駐外 館處函轉者外),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四、請攜帶應繳附證件(均查驗正本),並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
■下列文件您帶齊了嗎?提醒您先檢查確認並打V: □ 國民身分證(□雙方當事人 □申請人) □ 印章 (或本人簽名) □ 雙方當事人戶口名簿 □ 2年內拍攝之符合國民身分證規格之彩色照片1張(五官不得遮蓋、下顎至頭頂長度介於3.2至3.6公分) □ 結婚書約或其他結婚證明文件(於國外結婚證明文件須經駐外館處驗證) □ 護照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中外文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婚姻狀況證明文件有效期限為原核發機關核發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國人與外籍人士於國內結婚須檢附) □ 與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結婚登記者,應提憑大陸地區結婚公證書,經財團法人海基會驗證,及經內政部移民署發給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之臺灣地區入出國許可證。 □ 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國人與外籍人士結婚須檢附) □ 委託書及受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須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應注意事項: ※國民身分證換證規費每張新台幣50元。戶口名簿規費每份新台幣30元。 ※未成年人結婚者,應檢附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本所服務電話:(03)3862474。 桃園市大園區戶政事務所 關心您 |
最後更新日期:106-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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