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檢查表
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發布單位:
大園區戶政事務所
分 類:
自我檢查表
發布日期:
106-04-17
詳細內容:
死亡(死亡宣告登記)應備證件自我檢查表
一、申報期限:30日內。 二、死亡(死亡宣告)登記,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三、請攜帶應繳附證件(均查驗正本)。 |
■下列文件您帶齊了嗎?提醒您先檢查確認並打V: □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 □ 印章 (或本人簽名) □ 死亡者及配偶之戶口名簿 □ 死亡者國民身分證(無國民身分證者免附) □ 死亡證明書、檢驗書(相驗書)或驗屍證明書,死亡宣告者附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 死亡者如有配偶,請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2年內拍攝之符合國民身分證規格之彩色照片1張(五官不得遮蓋、下顎至頭頂長度介於3.2至3.6公分)申辦,委託他人辦理,應附委託書。 □ 委託書(委託他人代辦者,應填寫委託書,受託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 應注意事項: ※申請人: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 屋或土地管理人。死亡宣告登記以聲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國民身分證換證規費每張新台幣50元。戶口名簿規費每份新台幣30元。 ※在國外死亡者,死亡證明書如係外文應翻譯成中文並經我駐外館處驗證 ;大陸地區死亡者,提憑大陸地區開具之死亡公證書,須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死亡宣告登記應附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 ※本所服務電話:(03)3862474。 桃園市大園區戶政事務所 關心您 |
最後更新日期:106-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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