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檢查表
印鑑登記、變更、廢止及印鑑證明
發布單位:
大園區戶政事務所
分 類:
自我檢查表
發布日期:
106-04-17
詳細內容:
印鑑登記、變更、廢止及印鑑證明應備證件檢查表
請攜帶應繳附證件(均查驗正本),至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
■下列文件您帶齊了嗎?提醒您先檢查確認並打V: ◎印鑑登記、變更、廢止: □ 當事人國民身分證 □ 印鑑章 □ 當事人應親自辦理 |
◎【印鑑證明】: □ 當事人國民身分證 □ 印鑑章 □ 委任書(當事人已辦理印鑑登記者始可委任他人代辦,委任書應由委任人親自簽名或親自蓋原印鑑章,受託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 |
應注意事項: ※印鑑登記、變更、廢止,規費新台幣20元;印鑑證明每份規費新台幣20元。 ※印鑑章應使用戶籍登記姓名,姓名下勿加「章」、「之章」、「之印」或其他文字、符號或圖騰。 ※印鑑長、寬或直徑須一公分以上未逾三公分,且不得使用原子章或橡膠等易變形材質。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辦。 ※在營軍人得由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 ※矯正機關收容人得由矯正機關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印鑑登記。 ※在國外委託辦理者,其授權書須註明申請印鑑登記及(或)印鑑證明份數,並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始得辦理;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海基會驗證。 ※本所服務電話:(03)3862474。 桃園市大園區戶政事務所 關心您 |
最後更新日期:10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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