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文展覽
一、展覽目的:
提供一個藝術展覽空間,鼓勵藝術創作者展示作品,並提升大溪區區民藝術人文涵養。
提供一個藝術展覽空間,鼓勵藝術創作者展示作品,並提升大溪區區民藝術人文涵養。
二、展覽地點:
本所四樓。
本所四樓。
三、申展資格:
各級機關、學校、藝文團體、藝術創作者。
各級機關、學校、藝文團體、藝術創作者。
四、作品類別:
以可懸掛之畫作及攝影作品為主。
以可懸掛之畫作及攝影作品為主。
五、申展程序:
- 申請者填妥申請表,並檢具相關展示資料,向本所申請。
- 每檔期展出時間原則為四個月,本所得視狀況調整檔期。
- 申展案經審核通過者,即安排展出檔期,並通知申請者;未通過者,亦通知。
- 本所得邀請具專業或知名之個人、機關團體舉辦展示活動,並安排適當展出檔期。
- 申請者得依排定檔期按時展出,如因故無法如期展出,請於展出前六週通知俾便安排或調整其他檔期:若無故不如期展出亦不通知者,則一年內不得申請展出。
六、展覽須知:
- 場地佈置,由展出者自行負責佈置,本所得協助之。
- 展出作品之運輸或保險,原則上均由展出者自行負責,惟本所有權視情況協助運輸或保險。
- 展出期間之展品安全維護,請展出者與本所共同負責,作品如有遺失或損壞,本所不負賠償責任。但本所人員如有失職情事,由本所追究行政責任。
- 展示作品,如違反善良風俗或從事商業行為,本所有權視情況停止展出。
七、展覽獎勵:
於本所展示作品者,本所頒予感謝狀一紙,以資感謝
於本所展示作品者,本所頒予感謝狀一紙,以資感謝
最後更新日期:105-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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