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申請公告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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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結合民間團體及個人推展客家語言文化,本局訂定相關要點及計畫,以明確規範各種補助對象、項目、原則、條件及基準。
申請之個人或團體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之關係人,請依該法第14條第2項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身分關係(詳見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填寫範例及切結書)。
●揭露情形
【補助要點】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展客家文化活動補助作業要點
發布單位:
綜合規劃科
分 類:
補助
發布日期:
111-08-22
詳細內容: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公告
主旨:公告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為辦理推展客家文化活動補助,請符合資格者,自112年1月1日起112年10月31日止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展客家文化活動補助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一、依照上開規定,請欲提出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期間: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0月31日。
(二)補助項目:於本市辦理之客家研究調查、保存記錄、課程研習、刊物出版、活動展演、產業推廣及人才培訓等項目。
(三)資格條件:本市依法登記之人民團體及中央立案且分會會址設於本市達六個月以上之人民團體。但不包含立案之演藝團體。
(四)審查方式:由本局承辦單位就申請單位資格及計畫內容等資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審查,並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審查結果經核定後,函復各申請單位。
(五)補助金額上限:每一申請單位每一年度至多補助二次,每次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2萬元為原則。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臺幣600萬元。
二、申請時請填具「補助作業申請表(須勾選「申請人是否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定義之公職人員或關係人」),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處新臺幣5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三、檢附「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展客家文化活動補助作業要點」、「補助作業申請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其他相關事項請詳閱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展客家文化活動補助作業要點及相關申請表單。
主旨:公告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為辦理推展客家文化活動補助,請符合資格者,自112年1月1日起112年10月31日止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展客家文化活動補助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一、依照上開規定,請欲提出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期間: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0月31日。
(二)補助項目:於本市辦理之客家研究調查、保存記錄、課程研習、刊物出版、活動展演、產業推廣及人才培訓等項目。
(三)資格條件:本市依法登記之人民團體及中央立案且分會會址設於本市達六個月以上之人民團體。但不包含立案之演藝團體。
(四)審查方式:由本局承辦單位就申請單位資格及計畫內容等資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審查,並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審查結果經核定後,函復各申請單位。
(五)補助金額上限:每一申請單位每一年度至多補助二次,每次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2萬元為原則。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臺幣600萬元。
二、申請時請填具「補助作業申請表(須勾選「申請人是否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定義之公職人員或關係人」),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處新臺幣5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三、檢附「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展客家文化活動補助作業要點」、「補助作業申請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其他相關事項請詳閱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展客家文化活動補助作業要點及相關申請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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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11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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