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申請公告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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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結合民間團體及個人推展客家語言文化,本局訂定相關要點及計畫,以明確規範各種補助對象、項目、原則、條件及基準。
申請之個人或團體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之關係人,請依該法第14條第2項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身分關係(詳見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填寫範例及切結書)。
●揭露情形
【補助要點】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學校辦理客家社團及學術藝文活動補助作業要點
發布單位:
文教發展科
分 類:
補助
發布日期:
111-09-06
詳細內容: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公告
主旨:公告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為辦理客家社團及學術藝文活動補助補助,請符合資格者,自111年9月1日起112年11月15日止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學校辦理客家社團及學術藝文活動補助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一、依照上開規定,請欲提出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期間:111年9月1日起至112年11月15日。
(二) 補助項目:客家社團、客家營隊及客家學術藝文活動。
(三) 資格條件:
1.桃園市公私立大專院校、高中職、國中、國小及幼兒園。
2.本市各級學校經客家委員會核准為當年度參與客語生活學校或客家藝文競賽表現優良者得列為優先補助對象。。
(四) 審查方式:
1.由本局承辦單位就申請單位資格及計畫內容等資料進行審查時並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2.審查結果經核定後,函復各申請單位。
(五) 補助金額上限:每案補助金額至多以新臺幣5萬元為原則。
(六) 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臺幣160萬元。
二、 申請時請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處新臺幣5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三、檢附「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學校辦理客家社團及學術藝文活動補助作業要點」、「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其他相關事項請詳閱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學校辦理客家社團及學術藝文活動補助作業要點及相關申請表單。
主旨:公告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為辦理客家社團及學術藝文活動補助補助,請符合資格者,自111年9月1日起112年11月15日止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學校辦理客家社團及學術藝文活動補助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一、依照上開規定,請欲提出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期間:111年9月1日起至112年11月15日。
(二) 補助項目:客家社團、客家營隊及客家學術藝文活動。
(三) 資格條件:
1.桃園市公私立大專院校、高中職、國中、國小及幼兒園。
2.本市各級學校經客家委員會核准為當年度參與客語生活學校或客家藝文競賽表現優良者得列為優先補助對象。。
(四) 審查方式:
1.由本局承辦單位就申請單位資格及計畫內容等資料進行審查時並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2.審查結果經核定後,函復各申請單位。
(五) 補助金額上限:每案補助金額至多以新臺幣5萬元為原則。
(六) 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臺幣160萬元。
二、 申請時請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處新臺幣5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三、檢附「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學校辦理客家社團及學術藝文活動補助作業要點」、「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其他相關事項請詳閱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學校辦理客家社團及學術藝文活動補助作業要點及相關申請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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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11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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