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申請公告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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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結合民間團體及個人推展客家語言文化,本局訂定相關要點及計畫,以明確規範各種補助對象、項目、原則、條件及基準。
申請之個人或團體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之關係人,請依該法第14條第2項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身分關係(詳見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填寫範例及切結書)。
●揭露情形
【補助要點】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輔導演藝團體辦理客家展演補助作業要點
發布單位:
文教發展科
分 類:
補助
發布日期:
112-11-21
詳細內容:
【補助要點】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輔導演藝團體辦理客家展演補助作業要點
主旨:公告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為辦理演藝團體辦理客家展演補助,請符合資格者,自112年10月15日起112年11月15日止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輔導演藝團體辦理客家展演補助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一、依照上開規定,請欲提出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期間:112年10月15日起至112年11月15日。(已截止)
(二)補助項目:於本市辦理之客家歌謠、樂曲、舞蹈、戲劇、八音北管、樂團等以表演藝術元素為主軸之展演活動。。
(三)資格條件:經政府登記之立案演藝團體。
(四)審查方式:
1.初審:由本局承辦單位就申請資格是否符合條件、表格填寫是否符合規定、資料是否齊備等進行行政審查。表件不全者,本局得請申請單位限期補正一次,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本局得不予受理。
2.複審:申請案件經初審通過後,由本局邀集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進行複審,項目如下:
(1)對傳承推廣客家文化之影響程度及效益性。
(2)計畫內容─計畫內涵、實施計畫內容詳實具體可行之程度及客家元素所占比例。
(3)經費運用情形(含經費編列是否覈實嚴謹、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經費等)。
(4)演出經歷─過去辦理相關展演內容及成效。
3.申請單位申請展演地點倘經核定為本局客家文化館之演藝廳或本局所屬館舍,皆須依規定收取場租費。
4.審查結果經核定後,函復各申請單位。
(五)補助金額上限:每一申請單位每年至多申請一案,每案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30萬元。。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臺幣400萬元。
二、 申請時請填具「補助經費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處新臺幣5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三、檢附「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輔導演藝團體辦理客家展演補助作業要點」、「補助經費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其他相關事項請詳閱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輔導演藝團體辦理客家展演補助作業要點及相關申請表單。
主旨:公告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為辦理演藝團體辦理客家展演補助,請符合資格者,自112年10月15日起112年11月15日止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輔導演藝團體辦理客家展演補助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一、依照上開規定,請欲提出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期間:112年10月15日起至112年11月15日。(已截止)
(二)補助項目:於本市辦理之客家歌謠、樂曲、舞蹈、戲劇、八音北管、樂團等以表演藝術元素為主軸之展演活動。。
(三)資格條件:經政府登記之立案演藝團體。
(四)審查方式:
1.初審:由本局承辦單位就申請資格是否符合條件、表格填寫是否符合規定、資料是否齊備等進行行政審查。表件不全者,本局得請申請單位限期補正一次,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本局得不予受理。
2.複審:申請案件經初審通過後,由本局邀集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進行複審,項目如下:
(1)對傳承推廣客家文化之影響程度及效益性。
(2)計畫內容─計畫內涵、實施計畫內容詳實具體可行之程度及客家元素所占比例。
(3)經費運用情形(含經費編列是否覈實嚴謹、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經費等)。
(4)演出經歷─過去辦理相關展演內容及成效。
3.申請單位申請展演地點倘經核定為本局客家文化館之演藝廳或本局所屬館舍,皆須依規定收取場租費。
4.審查結果經核定後,函復各申請單位。
(五)補助金額上限:每一申請單位每年至多申請一案,每案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30萬元。。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臺幣400萬元。
二、 申請時請填具「補助經費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處新臺幣5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三、檢附「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輔導演藝團體辦理客家展演補助作業要點」、「補助經費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其他相關事項請詳閱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輔導演藝團體辦理客家展演補助作業要點及相關申請表單。
聯絡人 :
劉睿瀅
聯絡電話:
03-4096682#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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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11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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