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法規
「桃園市北區客家會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發布施行
發布單位:
營運管理科
法規分類:
客家事務局自治法規
法規體系:
客家事務類
發布日期:
111-02-14
法規生效日期:
110-12-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北區客家會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100336004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客家事務類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桃園市北區客家會館場地使用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或減收使用場地之費用: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客家事務局主辦活動,免收附表所列費用。
二、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活動,經本府客家事務局專案或會辦簽准者,減收百分之五十之場地使用費,其餘項目仍按附表所列金額收費。
三、基於公共利益或協助推廣客家文化辦理活動申請使用,經本府客家事務局專案簽准者,減收百分之五十之場地使用費及設備費,其餘項目仍按附表所列金額收費。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100336004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客家事務類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桃園市北區客家會館場地使用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或減收使用場地之費用: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客家事務局主辦活動,免收附表所列費用。
二、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活動,經本府客家事務局專案或會辦簽准者,減收百分之五十之場地使用費,其餘項目仍按附表所列金額收費。
三、基於公共利益或協助推廣客家文化辦理活動申請使用,經本府客家事務局專案簽准者,減收百分之五十之場地使用費及設備費,其餘項目仍按附表所列金額收費。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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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112-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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