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聲請程序



調解聲請程序

調解聲請程序
 
一、調解管轄:
      (一)兩造居住在同一鄉鎮市區者,向該鄉鎮市區的調解委員會聲請。
      (二)兩造居住在不同鄉鎮市區者,依下列規定:
1.民事事件向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的調解委員會聲請。
2.刑事事件向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的調解委員會聲請。
3.經過兩造以及接受聲請的調解委員會同意,可由該接受聲請的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面規定的限制。
 
二、現場(或郵寄)聲請:
      (一)攜帶資料:身分證、印章、相關證據及文件資料。
      (二)方式:
1.親自、委託辦理。
2.郵寄辦理。(請寄336041桃園市復興區中正路20號復興區調解委員會收)
 
三、車禍案件請派出所、交通隊以「調解案件轉介單」轉介本會調解,無需再聲請調解。
 
最後更新日期:11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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