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定副市長一人兼任,綜理稽核監督事宜。
(二)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政風處處長兼任,襄助召集人處理稽核監督事宜。
(三)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具採購專長之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日常事務。
(四)置稽核委員若干人,由市長就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或專家學者派(聘)兼之。
(五)置組長一人,由副召集人指派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兼任,綜理本小組行政業務。
(六)置組員若干人,由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擔任,協助稽核委員辦理稽核業務及文書處理等工作,並協助組長處理本小組行政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