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政風處廉政志工隊實施計畫(112.5月修訂) | |
桃園市政府政風處廉政志工隊實施計畫 95年1月23日訂定 102年02月修訂 111年4月26日修訂 112年5月19日修訂
壹、 依據: 一、 志願服務法暨相關規定。 二、 桃園市政府廉政志工隊組織辦法。 貳、 目的: 為宣揚本府廉能施政理念,擴大社會參與層面,透過廉政志工深入校園及社區,協助機關辦理相關反貪作為,以帶動廉政風潮及宣導反貪倡廉資訊。 參、 志工召募方式: 一、本處自行召募,或配合本府聯合召募。 二、本處得與集體從事志願服務之公、民營事業團體簽訂服務協議。 肆、 志工召募對象: 年滿18歲以上之現任志工人員、大學(專)院校學生、退休公務人員、民間各領域專業人士等對廉政宣導活動具服務熱忱之民眾。 伍、 志工訓練方式: 為提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保障受服務者權益,適時對志工辦理下列教育訓練: 一、基礎訓練:本處新進志工須參加志工基礎訓練課程;訓練期滿發給結業證明書。 二、特殊訓練:為強化本處志工專業知能,由本處適時舉辦特殊訓練課程。 三、由本處發給完成訓練之志工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 陸、 志工之服務項目: 一、宣導建立「以廉潔為榮,以貪瀆為恥」之反貪觀念,鼓勵民眾支持清廉政府,踴躍檢舉貪瀆不法。 二、當民眾向公務員進行不當請託關說或饋贈財物時,予以柔性勸導,導正錯誤觀念。 三、主動深入群眾,瞭解民眾對施政得失之反映意見,以提昇機關服務品質及行政效能。 四、引進全民督工的機制,以複式通報機制協助政府部門及早發現民生工程施作缺失,以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 五、結合社區總體營造及村里廉政平臺,深入校園及社區,以活潑生動方式提供反貪倡廉資訊,以推動建立廉潔家園。 六、其他諸如提供賄選情資、舉報貪瀆不法線索等,本就是公民為促進廉能政府所享有之權利及應有之責任,廉政志工提供情資線索亦與其他檢舉人享有相同之法律權利及保護。 柒、 志工之服務規定: 一、服務地點:本處及所屬各政風單位提供宣導場地。 二、服務時間:服勤時數計算以實際報到時間開始(平時、例假日均同,不含前往報到路程),並以小時為計算單位。 三、值勤應穿著志工背心、配帶服務證、儀容端莊、服裝整齊,值勤完畢並填寫相關紀錄。 捌、 志工之權利義務: 一、志工應有以下權利: (一)接受足以擔任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二) 一視同仁,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 (三)依據工作性質與特點,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 生條件下從事工作。 (四)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 (五)參與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設計、執行及評估。 二、 志工應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 (二)遵守本處訂定之規章。 (三)參與本處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四)妥善使用志工服務證。 (五)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益。 (六)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 (七)拒絕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八)妥善保管本處及所屬單位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 玖、 志工之待遇: 原則屬無給職,本處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對於實際服務超過正餐時間者,亦酌給誤餐費。 壹拾、 志工之組織 一、幹部編制及任務:本處志工隊設隊長1人、副隊長1人及組長若干人,協助本處督導並管理志工。 二、幹部之任期:志工隊隊長之任期為2年。任期中,如發現幹部涉有本計畫拾參、拾肆之情事且事證明確者,本處立即解聘,由本處重新遴聘,繼續原任之任期。 三、編組與人數:由本處視狀況、需要決定。 壹拾壹、 志工之管理 一、制定志願服務人員申請表、請假單、服務紀錄表、獎懲評議表等以建立志工完整基本資料,並指定專責人員督導及記錄志工之出勤、服務態度、服務項目、優良事蹟等事宜,以有效管理志工服務績效。 二、對於完成教育訓練志願從事廉政宣導服務之志工,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由志工使用及保管,不得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有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情事者,應予糾正並註記,其服務紀錄不予採計。 三、轉換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時,紀錄冊應繼續使用,本處不另核發。 四、紀錄冊有損壞或遺失情事者,志工得申請補發。 五、服務證內容應包括志願服務標誌、志工姓名、照片、發給服務證之單位、編號等,由本處製發及管理。 六、紀錄冊之管理依照內政部90年4月20日台(90)內中社第9074777號函頒『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辦理。 壹拾貳、 志工之考核(志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予考核淘汰): 壹拾參、 勤惰管理原則(志工之考核,除依第壹拾貳點之規定辦理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志工應參加之各項訓練、講習、會議時數,應登錄於志願服務紀錄表內。 二、 違反志工服勤規定,缺席率過高、或有不適任情形者,經本處考核不佳者,予以淘汰。 壹拾肆、 志工之獎勵: 一、 志願服務年資滿一年,服務時數達150小時以上者,得向本處申請認證服務績效及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二、 志工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應檢附志願服務紀錄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處提出申請。本處受理後,經業務相關承辦人、志工督導及負責人核實審查後,於7日內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三、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上者,得檢具1吋半身照片2張、志願服務紀錄冊影本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 壹拾伍、 本處應協助符合條件之所屬志工,填具獎勵事蹟表及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主管機關表揚。 壹拾陸、 本處應於每年結束後2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報本府社會局備查,以作為服務績效考核之參據。 壹拾柒、申訴管道 志工對本處有關於個人權益之措施(含服勤時數、考核、獎懲),認為有所不當,致損失其權益時,得於收到書面通知後三十日內,向本處提出申訴,以一次為限。 壹拾捌、 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簽請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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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桃園市政府政風處廉政志工隊實施計畫(繼續適用)
發布單位:
政風處
分 類:
相關法規
發布日期:
111-05-19
詳細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112-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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