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政府採購法第108條規定,桃園市政府(原桃園縣政府)於民國89年1月18日正式成立採購稽核小組。
(二) 「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係就所屬(轄)機關辦理採購之書面、資訊網路或其他有關之資訊、資料,辦理稽核監督,藉由稽核監督之手段,促使機關確實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俾建構公開、公平之採購環境。
(三) 稽核監督本縣所轄機關辦理採購事宜。
(四) 稽核監督下列異常採購案件:
1. 民眾或廠商檢舉
2. 民意關切
3. 媒體報導
4. 監審檢調機關交辦
5. 主管機關交辦
6. 採購網路系統篩選
7. 其他異常採購案件
(五)建構公平、公開之採購環境。
(六)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原則。
(七)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
最後更新日期:112-03-28
瀏覽人次:10309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