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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桃園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師參加體育競賽活動公假並得支給代課鐘點費審查原則
發布單位:
體育保健科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法規體系:
體育類
發布日期:
108-11-12
法規生效日期:
108-11-12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所屬各級學校教師參加體育競賽活動給予公假並得支給代課鐘點費審查原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體育競賽活動定義如下:
    (一)全國、全民、全國原住民族、全國中等學校、全國身心障礙運動會
    (二)本府主辦之市運、市中小運、市身心障礙等運動會
    (三)本府主辦或本市體育會單項委員會承辦之全國性單項正式比賽或聯賽
    (四)本市體育會單項委員會承辦之全國性單項正式比賽或聯賽。
    (五)本市體育會單項委員會推薦或學校籌組之隊伍經本府核備在案,代表本市
         參加全國性單項之正式比賽。
   (六)教育部主辦之棒球、壘球、排球、籃球等聯賽。
三、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教師參加體育競賽活動給予公假並得支給代課鐘點費之情形如下:
   (一)代表本市參加前點第一款規定之運動會隊本部工作或先遣人員於集訓、
          資格賽、市選拔賽、會議、賽期及慶功頒獎典禮等活動期間。
   (二)參加前點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運動會、競賽、正式比賽或聯賽於會議、
        預演及賽期等活動期間。
四、學校應於賽(會)前二週函文檢陳工作計畫、競賽規程、各單項委員會推薦函及公假人員之課務表等文件送本府審核,影印須蓋與正本相符字樣及主管職章。
五、本要點未規定事項,得以專案報請本府核准。
 

最後更新日期:108-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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