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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 回答 |
學生卡要到哪裡申請? | 一、本市市立高中、國中、國小全面發放,由學校統一向教育局申請。 申辦地點:1.親洽教育局14樓「學生卡服務櫃檯」辦理。 |
新的學生卡與一般的學生卡有什麼不同? | 新的學生卡整合電子票證功能,可搭乘鐵路、捷運、客運,享有學生優惠,其中市內客運國小半價、國高中75折;可當作校園圖書館及市立圖書館的借書證;可至全省電子票證特約商店使用卡片消費。 |
製作學生卡為什麼需要索取個人資料? | 學生卡整合電子票證及市圖借書證,提升學生卡的附加功能,因此必須提供相關個人資料。 |
國小升國中,或國中升高中,卡片內儲值的餘額可不可以移轉?如果不能移轉,要如何處理? | 不可以,舊卡儲值的餘額不能轉移到新卡,舊卡中儲值的餘額,可以繼續使用或向票證公司申請退還。 |
我從學校畢業後,學生卡要不要收回? | 不必收回。畢業後,舊卡的學生身分將會註銷,但是仍舊可以作為一般市民卡使用。 |
學生卡如果不收回,是否會有身分冒用的問題? | 不會,畢業後舊卡的學生身分將會註銷,但仍可以作為一般記名電子票證使用。 |
早期試辦卡是否收回?餘額如何處理? | 試辦卡不收回,可自行當做一般悠遊卡使用 |
學生卡補換發, 須付費嗎? | 因人為因素申請換、補發卡,所需費用由持卡人部分負擔新臺幣50 元整。人為因素包含下列各項: |
轉學生的學生卡,原學校收回後要如何處理?如有儲值餘額要如何處理? | 轉學生原學校不收回學生卡,舊卡中儲值的餘額,可以繼續使用或向票證公司申請退還。 |
學生轉學到新學校,是否要支付重製卡片的費用? | 不需支付重製卡片的費用。 |
如果卡面資訊錯誤,學生是否要支付重製卡片的費用? | 不需要,請向就讀學校反映,學校彙整後交至教育局,重新製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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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智慧學校數位學堂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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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數位機會中心申請設置說明
108.05.30
壹、 依據與緣起
行政院為縮減數位落差,促進公平數位機會,規劃第五期「邁向數位平權推動計畫」,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規劃執行「偏鄉數位應用精進計畫」,於數位發展較慢的鄉 區設置「數位機會中心」(Digital Opportunity Center,簡稱 DOC),數位機會中心的設立將結合公私部門與社區民眾的力量共同執行,以滿足民眾數位應用的需求。
貳、 計畫目標
DOC設置目的為提供當地民眾數位學習與數位近用的場域,也期望透過數位機會中心的設置能提升民眾公民參與、線上自我學習與數位應用。預期達成目標如下:
一、增進民眾基本數位應用能力。
二、推廣與運用數位預防保健。
三、提升民眾數位學習與數位應用能力。
四、推動在地特色產品數位行銷。
五、打造數位共享環境行動分班。
參、 服務對象
一、資訊應用課程以中高齡(60歲以上)民眾為主,並以從未接觸資訊上網的民
眾為優先。
二、辦理新住民、原住民、婦女、中高齡、一般民眾等之資訊課程。
三、輔導在地職人發展數位行銷。
肆、 設置說明
一、數位機會中心可設置於社區活動中心、學校等資訊服務上網據點等已立案
之開放空間。
二、參考「107 年個人家戶數位機會調查報告」全國個人網路使用率及「鄉鎮
市區數位發 展分類研究報告」之鄉鎮市區數位發展程度分類,於 3、4、5
級區設置數位機會中心。
三、申請設置為數位機會中心請簽署願意接受輔導與未來開放使用之「設置合
作同意書」、「土地/建物使用授權書」、軟硬體設備建置建議表、法人團體
請提供設立證明文件、「設置點概況表」,及 109 年營運計畫書
伍、 設置類型與工作內容
109 年新設置 DOC 以基礎型為主,工作內容說明如下:
一、 於單一鄉、鎮、區推動「偏鄉數位應用精進計畫」之數位機會中心,提供
DOC開放服務,推動基礎教育訓練課程與發展特色。
二、 例行營運工作包括 DOC 日常開放與管理作業、環境與設備管理、資訊應
用課程規劃及招生、辦理推廣活動、多元經營與爭取資源、在地特色發掘與推廣。
三、 由 DOC 營運經費編列臨時人員 1 名,DOC 提供每週至少 18 小時以上的 DOC 開放,提高社區民眾資訊近用機會。
四、 開設基礎資訊課程至少 60 小時,含在 DOC 開班及行動分班課程,每年至少需至 3 個以上的村里開設行動分班。並以 105 至 108 年 DOC、輔導團隊及行動近用計畫未合作過之村里為優先。
五、 基礎資訊課程包括數位生活應用、網路安全及個資宣導、衛教及預防保健等內容。
六、 優先招募從未接觸資訊上網的民眾參與學習,新學員數至少達全年總學員數的 40%,並開設婦女資訊專班至少 1 個班(15 人)。
七、 協助已學會基礎資訊運用的民眾使用線上學習資源,增加學習內容。另配合學習中心推動,鼓勵民眾線上自主學習。
八、 接受輔導團隊輔導開辦特色課程,擇一發展文化面、經濟面或社會面特色,並至少產出一件在地特色成果。
九、 推薦在地特色及職人,配合輔導團隊協助在地特色行銷。
十、 負責人與臨時人員應參與輔導團隊之培訓課程、月會,並據實填報管考、學員與學習系統。
十一、 提供場地,協助各相關部會進行各族群(如:中高齡、原住民、新住民、身心障礙者、婦女、低收入戶等)資訊基礎課程訓練、技能發展教育訓練、實體語言溝通讀寫能力(如:新住民)及上網查詢最新資訊及申請等相關服務。
十二、 詳細營運可參考 DOC 營運指南(http://itaiwan.moe.gov.tw/download.php)。
陸、申請、審查與核定
一、 申請日期:即日起至 108 年 8 月 30 日止。
二、 申請方式:至偏鄉數位應用推動計畫網站(http://itaiwan.moe.gov.tw/),完成申請文件上傳及上網撰寫 109 年營運計畫書
三、 審查作業
(一)書面審查:申請文件將依資料的完整性及是否符合設置條件等進行審查。申請文件未完備者,將通知申請單位 3 日內補件,逾期未補件者,不予受理審查也不退件。
(二)實地訪視:108 年 9 月 1 日起至 10 月 30 日止,視需要由本部、縣市政府、輔導團隊及學者、專家組成訪視小組,訪視時間另行通知,並請申請單位準備約 30 分鐘簡報,實地訪視將依據 DOC 選址檢核表(如附件 8)辦理。
四、 經費核定:本部依據審查結果核定補助經費及設備規格,並於入口網公布通過單位(未通過者不公布),並正式函文通知。通過單位應於核定補助 3 個月內完成 DOC 環境建置。
柒、 DOC 營運之督導與考核
一、 核准設置 DOC 正式營運後,計畫的執行內容若有變更,應於計畫期程內及變更前函文說明變更之原因與變更內容等,經本部核准後始得變更實施。
二、 計畫執行期間,應依本部之要求提供各階段工作進度及成果等資料,作為追蹤考核, 本部並得視需要派員參與相關會議或實地參與訪視。
三、 DOC 營運單位於計畫執行期間,應配合本部指派之輔導團隊的輔導,並與本部資訊志工團隊合作,執行資訊應用培訓、地方特色發展、推廣活動等工作。
四、 計畫執行期間,經本部與縣市政府年度考核營運成效不佳,決議變更設置(更換設置地點或營運單位)或結束營運者,應依規定將本部補助經費與設備財產移撥至變更後之新設置地點或營運單位持續運作,並繳回補助款項。
捌、經費執行與核結
一、 DOC 營運單位之補助經費使用若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函文說明變更之原因與變更內容等,經本部核准後始得實施。
二、 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劃辦理,並於計畫結束後 2 個月內完成結報作業。
三、 DOC 營運單位辦理採購,屬於政府採購法第 4 條所規定情形者,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
四、 DOC 執行本計畫產生之文字、照片、影片、報告、講義、網站等,請依著作權法取得原作者授權使用並散佈之權利,教材文件及內容等請取得原作者「創用 CC 授權」,
五、 「創用 CC」授權方式之「創用 CC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臺灣 4.0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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