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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礦業務宣導

一、土地原賦存土石之採取應依「土石採取法」或相關主管機核准後始得採取,未經許可採取土

  石者,處新台幣一百萬以上五百萬以下罰鍰。

二、採取土石應先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開挖採取;ex:經核准之建築工地地下室開挖即是

  ;倘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即開挖土石,即有違反土石採取法規定之適用。

三、民眾如發現非法採取土石者,請即向本府經濟發展局舉報。檢舉專線:(0800-300-818或03-3320314)

即將外運之土石運輸車輛

非法採取土石開採挖機具

 

 

最後更新日期:109-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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