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三層地區陂圳系統
發布單位:
文化資產科
分 類:
文化景觀
發布日期:
111-02-22
詳細內容:
主旨:公告登錄「桃園三層地區陂圳系統」為本市文化景觀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1條、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 第3條、第4條。
二、桃園市110年度第3次、第5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會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名稱:桃園三層地區陂圳系統。
二、種類:水利設施。
三、位置、範圍:
(一)三層圳系統:
1、陂塘主體:白石陂、龍過脈陂、慈湖、牛角湳陂。
2、圳路主體:白石陂至牛角湳陂之間的自然河道的圳路本 體及水工構造物以及東興橋。
3、坐落地號:大溪區慈湖段15、67、69地號,大溪區草嶺 段1229、1230、1270、1271地號等36筆地號
(二)新福圳系統:
1、陂塘主體:新福圳1號池、新福圳1-1號池。
2、圳路主體:一號隧道至新福圳1號池之圳路,以及一號 隧道、二號隧道與三號隧道本體及水工構造物。
3、坐落地號:大溪區三層段頭寮小段1152、1153地號,大 溪區福安段773地號,大溪區環湖段74地號等105筆地號 。
四、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理由:
1、呈現人類與自然環境互動之定著地景:三層圳為草嶺溪陂圳水源系統,穩定供應下游水源,增加灌區之水稻面 積,應用塘涵控制水量,除展現特殊應用技術外,亦呈 現人與土地的和諧互動。
2、能反映出土地永續利用之特殊技術、特定模式或價值: 透過越區引水蓄存並用,藉由地形地貌形塑水資源的永 續利用。
3、能實質呈現特定產業生活與周遭環境關係,且具時代或 社會意義:由清代、日治到戰後,一連串水資源利用手 法,回應了當地特定產業生活與周邊環境關係,具時代 及社會意義。
(二) 法令依據:符合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 項第1款、第2款、第3款規定。
相關附件: |
|
相關圖片:
最後更新日期:111-02-22
瀏覽人次:1274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