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內容:
一、服務內容:
倘符合醫療、喪葬或失業其中一項事由方得申請;申請急難救助之事由,以最近3個月內發生者為限,同一傷病或同一事由,於同一年度以申請一次為限。
二、服務對象:
申請人設籍本市,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備齊文件後至戶籍地區公所申請:
1、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2、戶內人口遭遇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3、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4、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5、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6、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區公所或本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三、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記事勿省略)
3、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4、3個月內急難事由相關證明文件。
聯絡人:社會救助科
聯絡電話:03-3322101分機6402-6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