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
桃園市政府補助宗教團體辦理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活動作業公告事項
- 分 類:補助
- 發布日期:111-09-08
- 發布單位:民政局
詳細內容:
公告主旨:公告桃園市政府民政局為辦理宗教團體辦 理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活動經費補助,請符合資格者,自每年1月1日起12月31日止(活動日前1 個月)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桃園市政府補助宗教團體辦公益慈善及 社會教化活動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一、依照上開規定,請欲提出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期間: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年度經費用罄後不再受理申請)
(二)補助項目:1. 場地租金、場地佈置、音響器材租用、文具紙張費、文宣費、講義印刷費或材料費等,每場次各項費用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2. 餐費:一天以二餐為限,每人每餐最高補助新臺 幣八十元。 3. 專家學者出席費:需有專業或學歷之證明文件, 每名出席者每場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元。 4. 其他:未規定之項目,得衡酌依活動辦理之必要 性核給。 ◎ 購置設施設備、各類獎金、獎品、摸彩品、宣導 品、紀念品、服裝費(帽子、工作服、工作鞋、 毛巾,租用除外)、爆竹煙火、香、金紙、工作 人員人事費、餐敘、茶會、旅遊、進香、油資等 不予補助。
(三)資格條件: 1. 補助對象為本府或中央依法登記有案滿一年以上 之宗教團體。 2. 申請補助之活動性質及適用範圍為慈善及社會教 化等公益性之宗教相 關節慶、法會等活動, 並應結合本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及性別平等政策
(四)審查方式:書面審查。
(五)補助範圍及基準如下: 1、一般性補助 (1) 宗教性慶典、科儀研習或外語導覽人員培訓活 動,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最高補 助金額為新臺幣十萬元。 (2) 各類傳統民俗活動或配合地方重大宗教性民俗 活動,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二十萬元。 (3) 辦理創新優質宗教民俗文化或具重大文化價值 之活動,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三十萬元。 2、政策性補助:配合本府相關政策推動辦理重要活 動,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最近三年內曾獲中央機關表揚或本府認證之績優宗教 團體辦理前項第一款活動者,最高補助金額得酌增為 新臺幣五十萬元。 辦理全國性或跨縣市活動者,得專案簽報市長核定, 不受前二項金額之限制。
(六)申請補助原則如下: 1. 申請補助之活動地點,以本市行政區域為限。 2. 同一團體於同一年度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3. 申請團體應自籌部分經費,且不得低於活動總經費 百分之五十。 4. 補助金額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由本府民政局核 定;逾新臺幣五萬元者,專案簽奉市長核可。 補助順序按受理時間先後定之;年度經費用罄後不再 受理申請。
(七)全案預算金額概估:1,200萬元。
二、申請時請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 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第3 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 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 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本機關 (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揭 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2 項規定,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處新臺幣 5 萬以上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三、檢附「桃園市政府補助宗教團體辦公益慈善 及社會教化活動作業要點」、「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 避切結書」、「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 條第2 項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其他相關事項請詳閱桃園市政府補助宗教團體辦公益慈善及 社會教化活動作業要點及相關申請表單。
相關附件:
-
桃園市政府補助宗教團體辦理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活動作業公告事項.pdf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docx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odt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docx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odt
- 最後更新日期:111-12-15
- 瀏覽人次:167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