紓困計畫
111年市區公車駕駛薪資補貼計畫
- 分 類:百工百業紓困振興計畫
- 發布日期:111-06-14
- 發布單位:交通局
詳細內容:
一、目的
全國疫情三級警戒期間,本市公車運量驟降、營運班次調降,駕駛員收入減少,致使公車駕駛人力流失,雖然全國疫情110年7月27日調降為二級警戒,本市公車服務採三階段式恢復營運班次,並已於9月1日、10月4日執行第三階段恢復班次措施,市區公車恢復80%以上班次,免費公車及幸福巴士全面恢復核定班次營運,以維持市民乘車需求,除了實際搭乘量不如預期,僅維持疫情前的69%運量,造成客運業者營運成本與票箱收入的落差,各家客運業者之駕駛員回流情形亦不甚理想,導致尖峰時段無車可發的窘境,考量疫情逐漸趨於平穩,尖峰時段搭乘需求恢復,為吸引離職駕駛員回流,採取薪資補貼方式,協助客運業者招募優質人力,維持所經營客運路線穩定發車。
二、計畫期程
自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二級(含三級以上)警戒期間。
三、適用對象
登記於桃園市市區客運、免費公車、幸福巴士之駕駛員。
四、補貼金額
登記於桃園市市區客運、免費公車、幸福巴士之駕駛員共計900人,每月每位駕駛員薪資補貼新臺幣(以下同)4,000元整,每月360萬元整,每年4,320萬元整。
五、經費請領
(一)統一由所屬之市區客運業者彙整,檢附「駕駛員薪資補貼申請書」(含應備文件)、駕駛員薪資補貼清冊及駕駛員駕籍查核清冊(附件1、2、3),且經監理單位查核駕駛員駕籍狀態是否正常,依所送請領資料按月或分次核撥駕駛員薪資補貼金額。
(二)客運業者須於收到補貼款30個工作天內完成所屬駕駛員薪資補貼撥付事宜,並檢送駕駛員匯款清冊(順序須與補貼清冊相同),函報本局備查。
六、注意事項
(一)駕駛員請領規定:於本案補助期間維持僱傭關係者皆得以申請補貼款,補貼款請領按日依照比例計算方式,按月計酬之全職勞工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提供勞務,其每月工資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平日每小時工資」以每月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及假日出勤加給之工資)除以每月日曆天數,再除以每日工時8小時計算。
(二)若經查證浮報駕駛員數量或提報申請駕駛員清冊於補貼期間內未有持續執業情形者,將追繳補貼金額。
七、效益
透過駕駛員薪資補貼措施協助客運業者招募優質人力,維持穩定發車,並且透過薪資補貼,要求駕駛員提升服務品質,以維護民眾乘車權益,並吸引更多乘客恢復使用公車,持續提升本市大眾運輸服務。
聯絡人:鄭光漢股長
聯絡電話:03-3322101#6868
傳真號碼:03-3393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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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1-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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