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警政治安-何種情況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不予記載前科紀錄?
- 分 類:警政治安
- 發布日期:112-01-10
- 權責單位:警察局
詳細內容:
依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 (刑事案件紀錄資料不予記載之情形)規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最後更新日期:11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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