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內容:
1. 依照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8條規定,申請人受通緝尚未撤銷及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尚未執行或執行中者,不予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2. 申請人有刑事紀錄者,且經執行完畢,依規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證明書上會有犯罪紀錄之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