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業務聯絡資訊
桃園市立圖書館

第一條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
訂定之。
第二條 桃園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置館長,承桃
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館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前項館長,必要時得比照助理教
授之資格聘任。
第三條 本館設下列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圖資管理組:各類圖書資料與非書資料之採訪、選購
、分類編目、交換、閱覽、典藏、參考、諮詢及館際合作
等事項。
二、知識服務組:閱讀推廣、藝文活動、展覽策劃、圖書
館利用教育、圖書巡迴、圖書館專業訓練、分館督導及特
殊讀者服務等事項。
三、行政企劃組:文書、資訊、檔案、出納、總務、財產
管理、法制、公關、研考業務、各項專案及不屬於其他各
單位事項。
第四 條本館置秘書、組長、分館主任、組員、技士、管
理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第五條 本館得視業務需要,於適當地區設置分館,所需
人員在本館總員額內調配。
第六條 本館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及佐理員,依法辦
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館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及助理員,依法辦
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八條 本館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及助理員,依法辦
理政風事項。
第九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
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條 本館因業務需要,得設諮詢委員會,聘請學者專
家及相關人士為委員,提供館務發展諮詢意見及相關事項
。
第十一條 館長出缺,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桃
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員代理之。
館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組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十二 條本館館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館長。
二、秘書。
三、組長。
四、分館主任。
五、主任。
前項會議由館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館長邀請
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第十三 條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
甲表由本館擬訂,報本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館擬訂
,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館訂定,報本局備查。
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