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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後備軍人緩召4、5款申請公告
- 發布日期:112-03-17
- 發布單位:桃園市中壢區公所
- 提供單位:民政課
一、無兄弟姊妹。
二、生(養)父或母已年逾60歲或死亡【61歲(含)以上】。
三、養子身份者,須已依民法辦理收養,且經戶籍登記有案。
四、生(養)父母俱亡者,不得申請緩召5款。
五、申請人請檢附父母結婚記事全戶原始設籍資料及全部家屬(含申請人)之現戶戶籍資料(近期3個月內)。另家屬之現戶全部戶籍資料,如有除戶、分戶、遷徙、死亡、婚嫁、收養、招贅、戶長變更者,應一律檢附戶籍資料。
六、緩召年齡計算,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規定,年齡依徵兵規則辦理。(以年次計算為61歲,不計月份,其父或母 52 年次者,得提出 113 年申請作業)。
七、本款有效核准期限3年,並自次年1月1日起生效。
八、原核准有案有效期限屆至112年12月31日止者,如原因繼續存在,並符合現行法(令)規,得續辦113年延長時效申請。惟經查,如尚有姊妹者,不得續辦113年延長時效。
九、符合申請延長時效者,如有戶籍遷徒或戶長變更時,應一併檢附相關戶籍資料。
十、活動詳細訊息,登載於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https://afrc.mnd.gov.tw)。
二、生(養)父或母已年逾60歲或死亡【61歲(含)以上】。
三、養子身份者,須已依民法辦理收養,且經戶籍登記有案。
四、生(養)父母俱亡者,不得申請緩召5款。
五、申請人請檢附父母結婚記事全戶原始設籍資料及全部家屬(含申請人)之現戶戶籍資料(近期3個月內)。另家屬之現戶全部戶籍資料,如有除戶、分戶、遷徙、死亡、婚嫁、收養、招贅、戶長變更者,應一律檢附戶籍資料。
六、緩召年齡計算,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規定,年齡依徵兵規則辦理。(以年次計算為61歲,不計月份,其父或母 52 年次者,得提出 113 年申請作業)。
七、本款有效核准期限3年,並自次年1月1日起生效。
八、原核准有案有效期限屆至112年12月31日止者,如原因繼續存在,並符合現行法(令)規,得續辦113年延長時效申請。惟經查,如尚有姊妹者,不得續辦113年延長時效。
九、符合申請延長時效者,如有戶籍遷徒或戶長變更時,應一併檢附相關戶籍資料。
十、活動詳細訊息,登載於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https://afrc.mnd.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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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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