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申請
替代役役男服役類別及役期?
發布單位:
兵役科
分 類:
替代役申請
發布日期:
103-04-24
詳細內容:
服務類別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區分如下:
(一)一般替代役:
- 警察役。
- 消防役。
- 社會役。
- 環保役。
- 醫療役。
- 教育服務役。
- 農業服務役。
- 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役別。
(二)研發替代役。
替代役類別實施順序及人數,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役期:
(一)82年次(含)以前替代役之法定役期如下:
- 常備役體位申請服替代役者,役期為1年15日(較常備兵役長15日)。
- 替代役體位服替代役者,役期為1年(與常備兵役相同)。
- 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常備役體位者役期為1年15日,替代役體位者役期為1年。
- 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役期為1年(與常備兵役相同)。
(二)83年次(含)以後替代役之法定役期如下:
- 替代役體位者,服補充兵役12天。
- 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常備役體位者為4個月又5日,替代役體位者為4個月。
- 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4個月。
最後更新日期:106-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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