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行政規則
桃園市政府辦理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作業程序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以維護山坡地建築之公共安全,特依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驗執行行要點(以下簡稱執行要點) 第四點規定,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建築基地位處山坡地者,於申請雜項執照或雜照併建照時,應向桃園市建築師公會(以下簡稱公會)申請掛件,並於初審時檢附下列文件供公會協審建築師查核:
(一) 山坡地雜項或雜照併建照申請案建築師查填基本資料表(附表一)。
(二) 山坡地雜項或雜照併建照申請案加強查核表(附表二)。
(三) 建造雜項執照(加強山坡地建築管理技術規範)檢核表(附表三)。
三、依前點規定審查達加強設計標準之案件,申請人另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公會提出雜項或雜項併建照查核申請:
(一) 本府辦理加強山坡地雜項或雜照併建照審查各目的主管機關查核表(附表四)。
(二) 本府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權責表(附表五)。
(三) 自來水事業、電力事業、水土保持及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之審查意見或同意文件。
四、前點規定之申請人如為起造人者,應併同委託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依執行要點附表二所列書圖文件製作報告書,並由專業工業技師簽證負責。
前項書圖文件於建築執照掛件前,應由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針對基地及其周圍整體開發安全性進行設計,並簽證負責。
五、建築執照掛件後,由公會三名協審建築師依執行要點附表一之類別一、二項目協助審查,並於本府辦理加強山坡地雜項或雜照併建照審查各目的主管機關查核表及本府加強山坡地雜項或雜照併建照執照審查權責表核章。
六、山坡地雜項執照或雜照併建照辦理變更設計,其變更內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作業程序辦理:
(一) 建築物地面層變動達百分之十或一百八十平方公尺。
(二) 開挖範圍變動達百分之十或一百八十平方公尺。
(三) 開挖深度變動達百分之十或建築基礎型式變更。
(四) 擋土牆高度、長度增減超過百分之二十或其位置或構造等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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