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權責單位:
建築管理處
分 類:
城鄉建設
發布日期:
112-09-21

昇降設備安裝完成後,非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不得使用。昇降設備管理人應定期委託專業廠商負責維護保養,並定期向市府委託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檢查機構或團體申請安全檢查。相關檢查機構如下:中華民國電梯協會、高雄市機械安全協會、台北市機械技師公會、台灣立體停車機械產業協會、臺灣停車設備暨昇降設備安全協會、中華起重升降機具協會、中華民國昇降設備安全檢查協會、中華民國建築物昇降暨機械停車設備協會、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臺灣省機械技師公會及台灣昇降設備檢查促進安全協會。
最後更新日期:112-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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