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獸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105年12月16日發布施行(105年12月18日生效),第14條規定本辦法施行前已領有執業執照之獸醫師(佐),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年內(105年12月18日至106年12月17日止),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領執業執照、最近半年內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2張(免繳執業執照規費),向本處申請換發執業執照。未依前述規定於期限內換發執業執照者,自106年12月18日起原領執業執照失其效力。
三、請自行至「獸醫師執業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https://ahis9.baphiq.gov.tw/veterce/)申請帳號,以利繼續教育積分申請及查詢。
相關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