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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FSC認證
發布單位:
林務科
分  類:
農業知識
發布日期:
106-09-07
詳細內容:

 

何謂FSC認證

 
 

    
        
FSC認證由森林監察委員會(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提供,此機構為非營利之國際機構,最早在1993年設立於加拿大多倫多。現在移至墨西哥,其設置目的是促進森林經營能滿足:適宜的生存環境,社會利益及全球林業的經濟可行性等三項條件。FSC有來自31個國家的141個團體會員,會員多數是非政府組織、木材貿易、加工以及消費者組織等團體。FSC的目標在於建立以林地為檢證基礎的認證作業標準,以便查核某一特定之森林其經營方法是否合於認證作業標準(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1999)。FSC的會員多位於歐洲和北美,台灣目前並未設有分支機構。凡印有該標誌的木材即表示木材是來自次森林或人工種植的森林不是從原始森林肆意砍伐。綠色和平策劃幹事高素嫻解釋為補償被砍伐的原始森林伐木商須按國家規定植回指定數量的樹林。有入口環保木材的香港木材零售商表示近年購買環保木材的建築商有增加的趨勢因為原始木材變得罕有及昂貴。
       FSC
1996曾訂定永續森林經營之認證原則10(資料來源:Countdown Forest ’97 Issue2,IISD; State of the World’s Forest 1999,FAO)
l.
法規:締約者應遵從當地國法律及所有FSC原則及經營準則。
2.
使用權應被尊重:長期的土地及森林資源的租約及使用權,應清楚界定、紀錄及合法保障。
3.
原住民權利:原住民擁有及使用其土地的法律及習慣上權利,應予承認及尊重。
4.
社區關係及工作者權利:森林工作者及地方之經濟福祉,森林經營應予保持並加強。
5.
森林收益:森林經營應鼓勵有效使用森林多元化產出,以確保經濟活力及更大範圍的環境及社會利益。
6.
環境衝擊:森林經營應維護生物多樣性及其相關之價值,維護水資源、土壤及獨特脆弱的生態系,並維持生態機能與森林的健全。
7.
經營計畫:明訂長期經營目標及達成的方法(策略)。
8.
監控及評估:適當的監控,應配合森林經營的範圍及密集程度。
9.
天然林維護:良好的原始林或次生林及主要的環境或特殊文化地區,應予保存,不應被人工造林或其他土地利用方式所取代。
10.
造林地:造林地的規劃及管理,應與FSC的原則及經營準則一致。
  

以上資料林務局係摘錄自中華林學季刊32(4):495-50 鄭欽龍 1999.12 國際森林認證制度及其對台灣木材市場影響之探討;倘有其他疑問,可逕行至圖書館查閱林業期刊或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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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106-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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