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SC認證由森林監察委員會(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提供,此機構為非營利之國際機構,最早在1993年設立於加拿大多倫多。現在移至墨西哥,其設置目的是促進森林經營能滿足:適宜的生存環境,社會利益及全球林業的經濟可行性等三項條件。FSC有來自31個國家的141個團體會員,會員多數是非政府組織、木材貿易、加工以及消費者組織等團體。FSC的目標在於建立以林地為檢證基礎的認證作業標準,以便查核某一特定之森林其經營方法是否合於認證作業標準(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1999)。FSC的會員多位於歐洲和北美,台灣目前並未設有分支機構。凡印有該標誌的木材,即表示木材是來自次森林或人工種植的森林,不是從原始森林肆意砍伐。綠色和平策劃幹事高素嫻解釋,為補償被砍伐的原始森林,伐木商須按國家規定植回指定數量的樹林。有入口環保木材的香港木材零售商表示,近年購買環保木材的建築商有增加的趨勢,因為原始木材變得罕有及昂貴。 FSC於1996曾訂定永續森林經營之認證原則10項(資料來源:Countdown Forest ’97 Issue2,IISD; State of the World’s Forest 1999,FAO): l.法規:締約者應遵從當地國法律及所有FSC原則及經營準則。 2.使用權應被尊重:長期的土地及森林資源的租約及使用權,應清楚界定、紀錄及合法保障。 3.原住民權利:原住民擁有及使用其土地的法律及習慣上權利,應予承認及尊重。 4.社區關係及工作者權利:森林工作者及地方之經濟福祉,森林經營應予保持並加強。 5.森林收益:森林經營應鼓勵有效使用森林多元化產出,以確保經濟活力及更大範圍的環境及社會利益。 6.環境衝擊:森林經營應維護生物多樣性及其相關之價值,維護水資源、土壤及獨特脆弱的生態系,並維持生態機能與森林的健全。 7.經營計畫:明訂長期經營目標及達成的方法(策略)。 8.監控及評估:適當的監控,應配合森林經營的範圍及密集程度。 9.天然林維護:良好的原始林或次生林及主要的環境或特殊文化地區,應予保存,不應被人工造林或其他土地利用方式所取代。 10.造林地:造林地的規劃及管理,應與FSC的原則及經營準則一致。 以上資料林務局係摘錄自中華林學季刊32(4):495-50 鄭欽龍 1999.12 國際森林認證制度及其對台灣木材市場影響之探討;倘有其他疑問,可逕行至圖書館查閱林業期刊或書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