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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欠繳使用牌照稅及罰鍰,禁止財產處分登記不以車輛列為優先考量標的物

  • 資料提供單位:地方稅務局

日前陳小姐發現土地經地方稅務局辦理禁止處分登記,係因有欠繳使用牌照稅及罰鍰超過10萬元以上,詢問欠繳車輛所滋生之稅捐,為何土地被辦理禁止處分登記?


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除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外,並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的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禁止處分擔保債權標的依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是以易於變現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為主,其中土地按公告現值加兩成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房屋之房屋評定現值加兩成估價。而車輛因無可供參考現值,且車輛折舊及耗損狀況等因素,涉及專業,非稽徵機關可自行評估事項,故禁止處分登記非以車輛作為優先考量之標的物。如禁止處分之財產欲辦理塗銷登記,仍須待滯欠稅捐全數繳清或提供相當於應納稅捐之財產擔保後,始得就禁止財產辦理塗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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