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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號碼 |
334-7969 |
| 權責單位 |
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
地 址 |
桃園市縣府路1號3樓 |
| 洽辦單位 |
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 |
| 服務內容 |
1.每位兒童每月補助新台幣1,500元,實際繳費低於新台幣1,500元者,依實 際繳費數額補助。 2.請領政府相同性質之托育補助或津貼者,需先扣除後補發其差額或擇一 請領補助。 |
| 服務對象 |
收托年齡依當學年度9月1日滿足歲為基準,凡設籍本縣且列冊有案之低收 入戶兒童或寄養家庭寄養兒童,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1.二歲以上至入國小前之學齡前兒童並就托於經各級政府立案許可之公私立 托兒所。 2.四歲以上至入國小前之學齡前兒童並就托於經各級政府立案許可之公私立 幼稚園。 |
| 服務程序 |
1.就讀本縣私立托兒所、公私立幼稚園之兒童: 由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寄養家庭父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 兒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寄養家庭寄養兒童與原生家庭戶 籍所在地不同時,向寄養家庭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 2.就讀本縣公立托兒所之兒童: 由兒童就托之公立托兒所先行以補助款額度抵扣學費,並由該鄉(鎮、市) 公所協助家長檢附下列文件統一向本府提出申請。 3.申請時間: (1)每年4月30日前申請當年1月至6月之托育津貼補助。 (2)每年10月30日前申請當年7月至12月之托育津貼補助。 4.申請人如因兒童戶籍遷移,應主動向遷入地之鄉(鎮、市)公所敘明其已獲 得補助事實,如有虛報不實或重複申請之情形者,除應即停止補助,追回 已領補助款外,於發現二年內不再予以補助,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 機關辦理。 |
| 應備文件 |
就讀本縣私立托兒所、公私立幼稚園之兒童: 1.申請書(附件一)。 2.低收入戶證明正本或寄養家庭合約書正本。 3.托兒所繳費收據正本(註明繳費學年度月份及日期,加蓋所長章及立案印 鑑)或托育機構所開立之註冊證明正本。 4.最近三個月內戶口名簿影本(寄養家庭免附)。 5.領據(附件二)。 6.印領清冊(附件三)。 7.切結書(附件四)。 8.申請人存摺封面影本。 9.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0.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1.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時,另需檢附委託書及代理人身分證影本。 就讀本縣公立托兒所之兒童: 1.申請書(附件一)。 2.低收入戶證明正本或寄養家庭合約書正本。 3.托兒所繳費收據正本(註明繳費學年度月份及日期,加蓋所長章及立案印 鑑)或托育機構所開立之註冊證明正本。 4.最近三個月內戶口名簿影本(寄養家庭免附)。 5.鄉(鎮、市)公所開立之統一收據。 6.印領清冊(附件三)。 7.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8.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9.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時,另需檢附委託書及代理人身分證影本。 | 托育津貼 相關附件 實施計畫及相關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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