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聯絡電話 |
332-2101轉6322 |
傳真號碼 |
334-7969 |
| 權責單位 |
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
地 址 |
桃園市縣府路1號3樓 |
| 洽辦單位 |
一、保母系統:
| 分區 |
辦理單位 |
負責轄區 |
地址 |
聯絡電話 |
|
第一區 |
財團法人彭婉如文教基金會 |
龜山鄉、蘆竹鄉、大園鄉、觀音鄉 |
桃園市南華街77號9樓 龜山鄉自強東路17號2樓 |
3382991#19 |
|
第二區 |
台北市幼托協會(桃園分會) |
桃園市 |
桃園市秀山路73號 |
3319967 |
|
第三區 |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
平鎮市、楊梅市、龍潭鄉、大溪鎮、復興鄉 |
龍潭鄉中豐路高平段418號 |
4117578 #602、603 |
|
第四區 |
桃園創新技術學院推廣教育中心(原南亞技術學院) |
中壢市、八德市、新屋鄉 |
中壢市中美路一段18號5樓 |
4220595#212-216 |
二、托嬰中心:
立案托嬰中心一覽表 |
| 服務依據 |
行政院101年06月18日修正核定之「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
| 服務目的 |
提供家庭托育費用補助,協助家長兼顧就業及育兒問題,以減輕家庭照顧及經濟負擔。 |
| 補助條件 |
*家中有未滿2歲之幼兒
一、就業者家庭:
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 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
二、三位子女以上家庭:
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三位以上子女之家庭,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 |
| 補助標準 |
一、就業者家庭:
1、一般家庭: 符合補助條件者,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稅率未 達20%者,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最高2,000-3,000元。
2、中低收入戶: 符合補助條件者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最高3,000-4,000元。
3、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 家庭、高風險家庭,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 最高4,000-5,000元。
二、三位子女以上家庭:
補助對象不受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及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總額合計或所得稅稅率未達20%限制。
以上各類家庭條件及送托保母資格,其托育補助金額整理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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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條件 |
補助金額 |
補助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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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家庭 |
2000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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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戶 |
3000 |
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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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 弱勢家庭 |
4000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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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母人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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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滿20歲,幼兒保育、 家政、護理相關科系畢業者或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主管機關核定之結業證書者(兩者皆須加入保母系統)。 |
年滿20歲,有證照之保母(須加入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之護理、教保、助保或保母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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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及 應備文件 |
申請人為受托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第一次申請或申請異動均須提送審查(應備文件如為影本,須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蓋私章)。除本須知所規定之應備文件外,各縣政府社會局得視轄內需要或申請案件特殊情況,另請申請人提送其他證明文件。 一、一般家庭: 1.申請表(格式範例如表一)。 2.幼兒及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3.與保母簽訂之托育契約書。 4.申請人(父、母或監護人)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5.家庭所得文件: 申請人免附證明文件,由內政部兒童局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調已審核完 竣之最近年度申請人綜合所得稅稅率,是否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 率未達20%者(101年查調99年度之核定稅率,102年查調100年度之核定稅率 以此類推)。 6.就業證明文件: 由內政部兒童局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調已審核完竣之最近年度申請人所 得資料,如申請人有「薪資所得」(50)、或執行業務所得(9A)、或稿費所 得(9B)所得紀錄,則申請人免附就業證明文件;如查無前三項之任一種,則 申請人需附檢附3個月內之就業證明(如任職單位所開立之在職證明或薪資單 ,或勞工農、漁民)保險證明)。 7.申請人一方就業,另一方未就業之家庭,須再補附未就業者之相關證明文 件:中重度身心障礙手冊、服義務役證明、在監服刑或受保安處分證明。 二、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及弱勢家庭: 1.同一般家庭應備文件(1)~(4)、(6)。 2.家庭狀況證明文件: 中低收入戶證明、低收入戶證明、幼兒1年內之發展遲緩證明文件、幼兒有 效期間內之身心障礙手冊、特殊境遇家庭證明、高風險家庭證明文件(由地 方政府依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認定)。 三、三位子女以上家庭: 1.三位子女以上一般家庭: (1)同一般家庭應備文件(1)~(4)。 (2)戶政單位核發之第三胎(含)以上兒童發展證明卡(無則免附)。 2.三位子女以上弱勢家庭: (1)同一般家庭應備文件(1)~(4)。 (2)戶政單位核發之第三胎(含)以上兒童發展證明卡(無則免附)。 (3)家庭狀況證明文件: 中低收入戶證明、低收入戶證明、幼兒1年內之發展遲緩證明文件、幼兒 有效期間內之身心障礙手冊、特殊境遇家庭證明、高風險家庭證明文件 (由地方政府依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認定)。 |
| 流程及審查 |
1.申請人應於托育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檢齊應備文件送交幼兒托育地點之社區 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初審。 2.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應於申請人備齊資料5日內(以送達日起算)完成初審 並登錄全國保母資訊網,經初審無誤後送交縣政府社會局複審,複審無誤後 ,按季或按月匯入申請人帳戶中。 3.申請人於每月25日前備齊且送達者於次月進行資料比對及審核。 4.其補助日期自托育事實發生日起算,托育期間超過半個月、不滿1個月者以1 個月計,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
5.逾時送件者補助日期自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收件日起算(以資料備齊為 準)。 |
| 注意事項 |
1.申請人須於規定之時間內繳齊所有應備文件,以免延誤補助審核時間,影響 申請人自身權益。 2.受補助期間不得同時重複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 津貼及其他政府同性質之補助,違反前述規定,應繳回補助金額。申請人如 意圖不法取得本補助金額而提供不實審核資料,致地方政府陷於錯誤核撥, 除須繳回本補助金額外,亦受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追訴處罰。
3.本補助由內政部兒童局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調已審核完竣之最近年度申 請人綜合所得稅稅率,101年查調99年度之核定稅率,102年查調100年度之 核定稅率(以此類推) 。 | 相關附件 實施計畫 申請須知 採認資格  幼兒保家政護理相關科系對照表  表一:申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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