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我離婚後,協議2個孩子由我監護撫養,請問我申請低收入戶審查時需要提供前夫(妻)的財產收入證明嗎?
|
| 答: |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子女未滿20歲前,若由一方單獨監護撫養未成年子女,且確實未與前夫(妻)同住者,那麼申請低收入戶審查時,不需準備前夫(妻)的財產收入資料。 |
| (二) |
2年前喪偶後,我獨自一人帶著3個子女生活,孩子現在還在就讀大學及高中、國中,請問我申請低收入審查,需要提供我公公、婆婆的資料嗎?
|
| 答: |
夫妻一方死亡形成單親家庭(由父或母獨自監護扶養未成年子女),須提供公婆及原生父母戶謄,且 確實與公婆或原生父母未同住者,那麼申請低收入戶審查時,不需準備公公、 婆婆或原生父母的財產收入資料。 |
| (三) |
我、妻子及2個小孩一起生活,我雖然有穩定工作,但是妻子去年起失 業了,為什麼申請低收入戶審查時卻說他有收入呢?
|
| 答: |
依照「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規定,所稱有工作能力者,指16歲以上,未滿65歲,而無下列情事之一者,雖無實際就業,但考量其有工作能力仍應以就業為優先,因此按規定以我國基本最低工資新台幣17,880元/月計算。 一、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大學院校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學校,致不能工作者。 二、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三、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四、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 五、獨自扶養六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六、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後二個月內,致不能工作。 七、受禁治產宣告。 |
| (四) |
我生病了,一直在家休養,為什麼申請低收入戶審查時卻說有收入呢? |
| 答: |
若您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必須取得醫師診斷證明書,並請醫師於診斷證明書上敘明您因為罹患何疾病且無法或不適合工作,做為低收入戶申請案之證明文件,如此即可視為無工作能力之人,而以實際薪資所得計算收入。 |
| (五) |
我們家有ㄧ間房子,是不是就不能申請低收入戶? |
| 答: |
不是的。依照社會救助審查作業規定,全戶不動產上限規定為300萬元 ,若是家戶中有房子等不動產,只要其公告現值加總後並無超過300萬 元仍是符合規定的。 |
| (六) |
申請低收入戶,子女收益是否應列入計算? |
| 答: |
是的,申請低收入戶時,戶內人口之收入所得或財產都要併同計算,但戶內15歲以上高中職或大專院校在學學生子女工讀所得,以實際所得為計算,若投保勞保須以投保金額來計算收入。 |
| (七) |
本市低收入戶各項補助何時發放? |
| 答: |
列冊低收入戶之生活補助、兒童生活補助及就學生活補助於每月十五日發放,以直接匯入個人郵局帳戶方式給付。 |
| (八) |
低收入戶戶內人口是不是每個人都可以領到補助款? |
| 答: |
不是,列冊低收入戶者,若家戶內有65歲以上老人,發給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若家戶內有身心障礙者,發給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若家戶內有15歲以下兒童或青少年發給兒童家庭生活補助費,若家戶內有就讀高中職以上學生(但25歲以下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大學院校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學校除外),發給就學生活補助費。但是,家戶內同一補助對象,若兼具老人、身心障礙者、兒童、少年等雙重身份,則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兒童及少年所增發之生活扶助費,只能擇優領取,不得重複。 |
| (九) |
醫療補助的項目有限制嗎? |
| 答: |
是的,本縣醫療費用補助係針對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或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費用。前項醫療費用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 |
| (十) |
急難救助核發為什麽要設限是最近3個月內之突發事件? |
|
本縣急難救助本著救急原則,協助設籍於縣內之民眾,在遭遇意外或急難事件,致生活失序或經濟陷困時,予以短期救急之經濟支援。因此以3個月內家戶或個人發生意外事件為原則。 |
| (十一) |
聽說家裡有人生病住院或往生就可以申請急難救助? |
|
不是的,急難救助之措施仍須評估家庭因應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家庭主要經濟責任者,罹患重病、失業、失蹤、入營服役、入獄服刑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等突發事件之能力。 |
| (十二) |
我因為消費過度積欠卡債,急難救助可以幫我清償債款嗎? |
| 答: |
卡債協商問題,仍請您要勇於面對,跟債權銀行進行分期攤還協商事宜。本府急難 救助無法為您償還債款,但是若因積欠卡債致生活三餐不濟,急難救助金渴望助您 渡過短暫生活之難關。 |
| (十三) |
急難救助金經核定後馬上可以支領現金嗎? |
| 答: |
急難救助提出申請後,我們將安排相關人員進行了解,ㄧ經核定後,將盡速將急難 救助金直接撥入申請人郵局帳戶。 |
| (十四) |
我想了解債務協商機制,可以問誰? |
| 答: |
可以撥打金管會的諮詢專線,電話0800-869-899(20線)(服務時間為週一至週日上午8時至晚上8時)或銀行公會諮詢專線,(02-8596-1629、02-8596-2333、02-8596-2345及八大銀行諮詢專線(24小時)。
單位名稱 專線電話 中國信託銀行 02-2748-1919 台新銀行 0800-023-321、02-2655-0888 中華銀行 02-2173-2960 玉山銀行 02-2191-2012 大眾銀行 07-337-5400 聯邦銀行 02-2719-7777 國泰世華銀行 02-8193-0231 萬泰銀行 0800-737-777 |
| (十五) |
遇到債務不當催收或暴力催收,可以向誰申訴? |
| 答: |
暴力脅迫催收申訴專線:內政部警政署110或0800-000-110。不當催收申訴專線:金管會銀行局02-2536-0431 |
| (十六) |
我想捐助弱勢者,可以向何單位聯絡?
|
| 答: |
感謝您對弱勢者的關心與支持,本縣「社會救助金專戶」可接受各界捐款,並專用於急難救助、身心障礙福利、老人福利、婦女福利、兒少年福利等,本專戶帳號為臺灣銀行桃園分行,帳號:026038096217,戶名:『桃園縣社會救助金專戶』,您可透過郵局或金融機構以匯款方式將您的愛心匯入帳戶;若是捐助物資可連絡社會救助科(電話03-3322101轉分機6402--6410) |
| (十七) |
捐款到桃園縣社會救助金專戶,可以取得收據嗎?
|
| 答: |
可以,請將您的匯款收據傳真或郵寄至社會局社會救助科(傳真:03-3390126。地址:桃園市縣府路1號3樓),社會局將製據函送予您,為便於連絡,請於匯款收據上註明聯絡電話及地址。 |
| (十八) |
災害救助申請是否以設籍為必要條件? |
| 答: |
依據本縣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如因天然災害(火災、地震、水淹等)發生,因居住所毀損、財物損失或人員死傷,可逕向居住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災害救助,而不以設籍之限制。 |
| (十九) |
家中如有失智者、精神疾病患者或智能障礙者走失該如何處理? |
| 答: |
請記得走失者最後一次出現的時間,所穿著的衣服,帶著走失者最近的生活照,就近向派出所報案,並向承辦員警詳述走失者之年籍資料、慣用語言、特徵,最後索取失蹤人口報案資料。有關失蹤人口協尋資料,警政單位已設置資料庫並開放一般民眾檢索,您可自行上網比對。(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npa.gov.tw) |
| (二十) |
街頭遊民之處理? |
| 答: |
如民眾發現街頭遊民,應先通報轄區派出所進行身分查調及社區治安評估,必要時,本府社會局亦可派遣社工員或工作人員前往了解。經確認身分後,如為老弱殘病者,經遊民同意,可先行協助短期安置於福利機構或協助就醫事宜。如果為陷困於本縣之外縣市民眾,有返鄉意願者,將提供川資返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