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政府辦理建築師簽證發照考核處理原則
96.11.19 府工建字第 0960388810號函
(一) 本原則所稱「簽證項目」係指「建造執照 (變更設計 )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項目表」內經建築師簽證之項目,未列入 A、 B、 C類之設計違失項目由本府依情節輕重歸類。
(二) 除 C類「重大違失」外,一年內累計缺失點數達 10點以上者,簽證建築師提送本縣建築師懲戒委員會辦理。
(三) 協審建築師除 C類「重大違失」經本縣建築師懲戒委員會懲戒簽證建築師警告以上之處分確定後,其缺失屬協審建築師應行協審內容者停止協審一年外;一年內累計缺失點數達 10點以上者,停止辦理協審半年。
(四) A類簽證項目經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之『輕微違失』逐次累計項次,各項次缺失簽證建築師記缺失 1點 :
1. 原有房屋權利證明及平面圖與現況不符。
2. 設計圖圖樣不齊全,內容不一致。
3. 面積計算,工程造價有誤,但不影響法定建蔽率、容積率者。
4. 建築基地之排水溝出口方向不符規定。
5. 建築基地之污水設備不符規定。
6. 建築物法定空地綠化不符規定。
7. 屋頂突出物高度面積有誤,但不影響建築物高度容積率者。
8. 汽機車停車空間車道及裝卸位不符規定。
9. 機械停車設備資料檢附不齊全。
10. 防空避難設備不符規定。
11. 避雷針設備不符規定。
12. 建築物結構工程圖說不符規定。
13. 土地登記簿謄本不齊全 (含逾期 )。
14. 地籍圖謄本不齊全 (含逾期 )。
15. 申請變更設計部份未表示於申請書及圖面上。
16. 走廊設計不符規定。
17. 坡道設計不符規定。
18. 通風設計不符規定。
19. 採光設計不符規定。
20. 防火設計不符規定。
(五) B類簽證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之『明顯違失』逐次累計項次,各項次缺失簽證建築師記缺失 2點及協審建築師記缺失 1點 :
1. 建築物高度不符規定
a. 建築技術規則日照陰影。
b. 前後院深度比及高度比。
2. 鄰幢間隔不符規定。
3. 樓層高度不符規定。
4. 現有巷道或溝渠與現況不符。
5. 面積計算,工程造價有誤,影響法定建蔽率、容積率及法定建蔽率及容積率不符規定。
6. 樓梯 (步行距離、總寬度 ),騎樓尺寸不符規定。
7. 開窗、陽台與鄰地距離不符規定。
8. 屋頂突出物面積,高度有誤,影響建築物法定高度、容積者。
9. 防火避難設施不符規定:
a. 出人口、走廊、樓梯、(構造數量)。
b. 防火區劃.防火間隔.防火門窗.
c. 排煙室。
d. 緊急用昇降機。
10. 留設法定騎樓或退縮建築不符規定。
11. 建築基地位置與現況不符。
a. 現有地被鄰房佔用。
b. 現地及設計有無共同壁。
(六) C類簽證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之「重大違失」,依建築法第二十六條、建築師法第二十一條等規定移請相關單位辦理 :並提請本縣建築師懲戒委員會依建築師法第 46條第四款規定辦理,經本縣建築師懲戒委員會懲戒簽證建築師警告以上之處分確定後,其缺失屬協審建築師應行協審內容者停止協審一年 :
1. 未依本府核發之建築線指示 (定 )圖設計。
2. 檢送副本圖說與正本不符者。
3. 先行施工進度或變更設計工程進度填寫不實。
4. 其他設計不當致無法領得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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